焦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焦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焦發〔2014〕10號),設立焦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8年12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主管部門:焦作市政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核發職責下放到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核發職責下放到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3.將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審批職責下放到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起草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2.推進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參與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制定。
3.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焦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食品安全、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組織實施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五)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監督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市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八)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制度、機制。扶助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外交流合作與衛生救援工作。
(十四)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五)承擔全市保健工作巨觀指導;承辦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市委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六)承擔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他事項按許可權規定辦理。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重大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組織、協調衛生系統平安建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工作。
(二)人事科。擬定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全市性表彰工作;負責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和人員的組織、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和對口支援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審核;指導衛生、計畫生育民眾社團的管理工作。
(三)財務科。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加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財務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的監管及內部審計工作,擬訂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
(四)規劃與信息科。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編制實施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網站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指導、管理全系統的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系統內對外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健康產業規劃。
(五)法制宣傳科(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監督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重大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組織開展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社會經濟政策研究;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推動和統籌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醫改工作;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醫改監測、督導、評估、考核工作;協調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醫改重大體制機制試點工作;協助擬定醫改中長期規劃;研究探討全市醫改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醫改政策建議。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辦公室、市愛滋病防治工作辦公室)。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蟲病、精神疾病防控工作;組織落實結核病等重點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公共營養規劃,管理營養性疾病防控工作;組織落實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疫情蔓延。擬定全市愛滋病、性病、C肝防治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愛滋病、性病、C肝防治工作;承擔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醫管科(行政事項服務科)。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規範和標準;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試驗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處理;負責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推動無償獻血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對行政相對人辦理事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負責制定視窗工作制度;負責事項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事項的增、減變化備案工作。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對下列事項的審批:1.醫師、護士執業許可;2.醫療機構設定及執業許可;3.放射診療許可;4.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5.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6.其他按許可權規定辦理的事項。
(九)基層衛生科。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相關法規、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並指導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擬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政策,指導運行監管、完善運行機制;擬訂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政策,監督指導完善鄉村醫生管理制度,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機制,統籌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政策;負責基本衛生保健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
(十)婦幼健康服務與計畫生育指導科。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性殘疾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實施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一)綜合監督科。承擔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督促衛生計生法律法規落實。按照職責劃分,負責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畫生育、放射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依法開展消毒產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監督管理;整頓和規範醫療市場,組織查處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違法違規行為,督查督辦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推進依法執業,維護醫療安全。組織開展衛生計生監督稽查,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測,開展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等監測工作。組織開展餐飲器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檢查。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實施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定藥品、醫用耗材、配送、使用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基本藥物藥事管理工作;提出市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負責基本藥物制度推廣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貫徹國家關於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數據統計;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落實。
(十五)科技教育與合作交流科。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市級科研項目實施、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負責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管理,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認定、登記與評估;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和專科醫師培訓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歸口管理、協調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涉外事務;負責援外醫療隊的選拔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保健辦公室。擬訂全市保健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全市幹部保健工作;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重點保健對象的健康體檢、健康教育、重大會診和救援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幹部保健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中醫管理局。擬訂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中醫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方面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管理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機構,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制定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中醫藥重大科研課題的協作攻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組織中醫藥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61名(含單列紀檢、監察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1名(含衛生計生監察專員職數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單列紀檢組長職數1名,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

其他事項

(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河南省人口發展規劃確定的有關任務。
(二)與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與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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