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慈善聯合會

無錫市慈善聯合會是經無錫市民政局登記於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慈善聯合會
  • 成立時間:1997年1月
登記信息,發展歷史,組織章程,建設成就,

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320200509222466H
業務主管單位:無錫市民政局
法人:趙葉
住址:惠錢路6號
業務範圍:
(一)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
(二)籌募善款。負責籌募和管理慈善資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三)慈善救助。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科文衛體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四)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境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各類機構和個人服務,幫助他們籌劃實施慈善救助項目,向需要救助或捐贈主體意願救助的地區和困難群體提供慈善援助。
(五)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
(六)對本會成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支持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服務。

發展歷史

無錫市慈善總會成立於1997年1月,2006年第三屆理事會決定,無錫市慈善會更名建立無錫市慈善總會。

組織章程

無錫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無錫市慈善總會(英文名:Wuxi Charity Federation 縮寫:W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無錫市熱心慈善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自願參加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符合時代特徵的社會道德風尚,發動社會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扶助社會弱勢群體,推進境內外合作,發展我市慈善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無錫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無錫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惠錢路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
(二)籌募善款。負責籌募和管理慈善資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三)慈善救助。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科文衛體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四)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境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各類機構和個人服務,幫助他們籌劃實施慈善救助項目,向需要救助或捐贈主體意願救助的地區和困難群體提供慈善援助。
(五)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
(六)對本會成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支持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會員表;
(二)經慈善總會秘書處批准並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產生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會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5年召開1次。
第十六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決定任免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討論和確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
(九)決定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和修改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開募捐、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港澳台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時,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信息。
本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主要用於各項慈善性救助項目,資助本市慈善設施的興建和更新改造,組織各種類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動;
(二)獎勵對慈善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
(三)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四)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3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二條 本會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本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每年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設成就

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鼎力支持、廣大市民熱情參與下,慈善總會踐行慈善傳統美德,堅持“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的理念,聚焦“幫特困、扶貧弱、助急難、補短板”,大力弘揚慈善文化,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方籌措慈善款物,創立和發展了慈善暖萬家、慈善助學、“無錫勵志包”、“溫暖衣冬”、“慈福”民生系列保險等品牌慈善項目,全市每年受益民眾近百萬人次,慈善事業各項指標位居全省、全國前列。先後獲評“全國先進社會組織”、“中華慈善先進機構獎”、“透明慈善卓越組織”、“5A社會組織”等部、省級榮譽稱號;自2011年起連續五屆榮獲“中國城市公益慈善指數七星級獎”;市慈善總會推出的“慈福”民生系列保險項目獲全國慈善領域最高政府獎——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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