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辦法

無錫市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理論研究工作,更好地發揮其在指導審計工作實踐和促進審計事業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參照《江蘇省審計機關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客觀公正;規範有序、便於操作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市審計局各處室和各市(縣)、區審計局。
第四條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內容包括制度管理、課題研究、專業著作、學術論文、成果轉化等方面。
各市(縣)、區審計局重點考核制度管理、學術論文和成果轉化。
第五條市審計學會根據省審計學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省審計科研所年度工作意見,制定年度審計理論科研工作安排。
市審計局各處室和各市(縣)、區審計局根據年度審計理論科研工作安排,開展審計理論研究。
第六條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總分為15分。全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指定綜合考核小組,具體負責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
市審計局各處室理論研究工作考核計分標準和要求,詳見《無錫市審計局審計理論研究工作量化考核計分標準》。
各市(縣)、區審計局理論研究工作考核計分標準和要求,詳見《無錫市審計機關審計理論研究工作量化考核計分標準》。
第七條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年度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
上年度結轉的事項列入本年度考核,本年度尚無考核結果的事項,結轉到下一年度考核。
第八條市審計局各處室和各市(縣)、區審計局應當按照考核要求進行自評,並將自評結果和相關證明材料於當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審計學會秘書處(設在市審計局法制綜合處)。
第九條市審計局可以根據考核結果對審計理論研究工作優秀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條審計理論研究工作考核結果納入無錫市審計局綜合考核和無錫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範圍。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全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年度考核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