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地震觀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日常保護管理。
4.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
5.企業享受科技優惠政策的審核。
6.企事業單位(不含試點企事業單位)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
7.
非職務發明人(不含在校學生)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
8.市級專利實施項目的初審。
9.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
10.專利糾紛的調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科教興區戰略;組織開展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調查研究;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三)組織實施科技攻關、套用開發研究、科技產業化、新技術推廣、科技創新環境建設等各類科技計畫;負責申報和組織實施科技項目。
(四)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擬訂科技資金使用計畫,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許可權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負責企業享受科技優惠政策的審核。
(六)負責技術市場管理;推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和
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組織協調科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有關人才成長等政策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有利於提高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科技人才成長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人才工程”,參與科技人才的培養、選拔工作。
(八)組織“專家顧問團”、專業科技人員參與全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的前期研究、諮詢活動,為區委、區人民政府決策提供科學的預測分析意見。
(九)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協調全區科技普及工作。
(十)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開展專利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不含試點企事業單位)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負責
非職務發明人(不含在校學生)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負責市級專利實施項目的初審;負責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負責專利糾紛的調解。
(十一)負責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建立防震減災群測群防體系和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負責地震觀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日常保護管理;負責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維護和管理的定期檢查;負責對報送備案的
地震應急預案內容進行審查和評估。
(十二)承辦區委、管委會(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