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12月2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糧管理實行安全儲存、調度便利、適時輪換、節約成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礬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負責落實儲備糧的信貸資金,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的倉庫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壞儲備糧。
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畫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能力,擬訂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訂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經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發展和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共同下達給承擔儲存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實施。
第十一條 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的輪換數量為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30%。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輪換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批准。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每年將儲備糧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報市發展和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四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選定承儲企業或者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確定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庫設備;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保證入庫的儲備糧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符合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糧賬賬相符、賬糧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洪、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備糧的數量,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和倉號,或者未按計畫延誤輪換、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
(三)擅自動用儲備糧,或者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將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四)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擅自將承儲的儲備糧委託其他企業代儲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其儲存的儲備糧調出另儲。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輪換。
儲備糧輪換實行同品種等量的原則。輪換的具體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制定。
第二十條 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開設基本賬戶,並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一條 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核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時、足額將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輪換費用和貸款利息撥付給承儲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挪用前款規定的財政補貼資金。
第四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動用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擬訂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應包括動用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動用以及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發現承儲企業已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糧食、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干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已不具備承儲資格,不及時處理的;
(三)擅自動用儲備糧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外,並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退回套取的差價、騙取的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或者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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