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離婚登記指南

烏蘭察布離婚登記由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

基本介紹

  • 面向對象:個人
  • 事項名稱:離婚登記
  • 主題分類:婚姻生育
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流程,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申請條件

1、當事人戶口一方或雙方在當地;
2、雙方完全自願離婚,並親自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智力障礙和精神疾病等);
4、當事人持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定書一式三份;
5、當事人持有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可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開具《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無法找到原登記機關或登記檔案遺失的,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雙方當事人是夫妻關係的證明)。

申請材料

1、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將戶口身份證複印在一張a4紙上的複印件;
2、雙方當事人結婚證原件;
3、雙方各自提交二張二寸或一寸同版近期免冠單人照片(禁止使用合成、拼接、翻拍照片);
4、一式三份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不能簽字、按手印);
5、現役軍人需提交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和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時間: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辦理流程

1、當事人準備材料;
2、當事人親自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
4、登記機關審核當事人提供材料,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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