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和造林種草綠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綠化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的旗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對造林情況及退耕還林等項目進行監督核查。組織實施全旗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工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經營,指導、監督、組織全民義務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組織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旗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旗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旗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對森林、草原資源評估機構進行管理檢查和備案。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向上級部門提出調整全旗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擬訂全旗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程式申報,組織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全旗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和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旗級林草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草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擬訂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發展規劃,執行林草沙產業地方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結構調整,負責林草沙和經濟林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監督檢查沙漠旅遊及沙產業的開發利用,對森林、草原、沙漠生態旅遊建設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木材及其製品的運輸及經營加工監督檢查。
(九)負責落實旗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監督檢查災後治理及災後植被恢復。必要時,可以提請旗應急管理局,以旗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指導全旗森林、草原、濕地相關行政執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旗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旗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和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旗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及維護林業、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草原承包經營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公益林保護建設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十二)監督林業和草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全旗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按規定組織申報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參與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和投資地方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編制全旗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三)負責實施林業和草原科技、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旗林業和草原局應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將旗農牧業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及相關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職責整合。將旗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調整到旗自然資源局, 將旗林業局的森林防火職能、森林防火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能調整到旗應急管理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機關黨務、機構編制、人事、財務、文書、會務、保密、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旗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扶貧。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所屬事業單位黨務工作。
(二)業務股。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及重點生態工程和項目實施。組織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編制下達年度生產計畫,負責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申報並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全旗國土綠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飛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及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監督管理草原旅遊相關工作。擬訂草原生態保護修復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指導草原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導草原休牧、輪牧工作,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指導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草原鼠兔病蟲等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預測預警。組織開展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監督檢驗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改革、建設和發展。
(三)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股。擬訂森林和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和草原資源,承擔林地和草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林地和草原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森林和草原經營規劃、森林和草原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集體林權制度和草原等改革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指導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執法工作。擬訂濕地資源保護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國家、自治區和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髮展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旅遊開發。承擔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產業辦。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林沙草原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和扶持林沙草產業發展的意見,組織指導林沙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監督林沙草產業項目的實施、招商引資。擬訂全旗經濟林發展規劃,指導、監督經濟林建設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林業和草原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生產經營和草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
人員編制
旗林業和草原局核定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
現任領導
趙國臣為旗林業和草原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