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全旗衛生健康政策,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負責全旗醫療衛生機構基建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全旗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三)牽頭負責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推進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提出全旗深化醫藥體制改革的措施及建議。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組織擬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專項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監測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等職責。牽頭負責全旗《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
(五)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六)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準入管理並進行監督,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
(七)負責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婦幼健康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旗基層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八)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指導醫院藥事管理工作。
(九)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各項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旗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負責全旗老年健康工作。
(十)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有關政策。
(十一)指導實施蒙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組織開展蒙中醫藥人才培養、師承教育工作,推廣蒙中醫藥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傳承和發展蒙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蒙中藥資源普查。
(十二)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擬訂相關目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建立衛生健康新聞發布制度,監控和應對輿情。承擔全旗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十三)承擔全旗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健康烏拉特中旗建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實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全旗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全旗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旗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旗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烏拉特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旗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烏拉特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4.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旗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藥品標準和規範工作,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旗醫療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旗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綜治維穩、信訪、對外合作交流、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檔案資料的管理。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黨風廉政、普法、精神文明工作。負責指導公立醫院黨建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策的實施和宣傳等項工作任務;組織機關支部黨員、幹部和職工學習黨的政治思想、理論和方針政策;開展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管理和監督、督促衛健委機關支部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和加強黨的廉政建設。收集、整理、上報黨風廉政建設資料。
(二)財務股。
承擔機關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基本藥物核算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本單位項目經費、專項經費的使用。負責指導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基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
(三) 醫政醫管與體制改革股(科技信息化推進辦公室)
承擔醫療健康信息化建設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旗醫療健康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全旗醫療健康信息化建設規劃、建設方案、標準擬訂工作。負責對全旗各級機構醫療健康信息化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技術支持。組織、指導、協調、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任務。研究擬訂全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承擔醫改指標數據的監測和報送等工作。負責全旗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監督指導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醫療糾紛協調與處置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全旗鄉村醫生的培訓和管理工作。承擔全旗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四) 藥政股。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指導醫院藥事管理工作。負責放管服工作。
(五) 法監疾控與衛生應急股(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承辦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指導全旗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擬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發展規劃、專項預案和規範措施組織實施,負責預案的演練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監測預警、醫學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全旗醫療衛生機構基建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負責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
(六) 基層衛生股。
擬訂農村牧區、城鎮社區衛生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牧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綜合管理農村牧區、城鎮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指導農村牧區、城鎮社區居民健康狀況信息收集、分析,監督檢查農村牧區、城鎮社區衛生政策落實情況。
健康扶貧工作:貫徹實施健康扶貧工作各項政策;研究提出全旗健康扶貧工作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健康扶貧商業補充保險和大病救助基金等制度的銜接,督促檢查醫療機構任務落實情況,承擔監測、報送、通報等工作。
(七) 婦幼健康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股。
貫徹落實婦幼衛生健康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管理和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藥具管理工作。
(八) 蒙中醫藥管理股。
負責組織實施蒙中醫藥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對蒙中醫藥政策、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按許可權管理蒙中醫藥專項經費和相關項目。負責蒙中醫藥相關社會團體協會、學會的監管。負責指導協調蒙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結構布局。負責蒙中醫藥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和臨床用藥的管理、評價。參與監督管理蒙中醫藥事工作。審核醫療機構蒙中藥製劑室設立申請。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蒙中醫藥服務。組織開展蒙中醫藥宣傳知識普及。負責擬訂蒙中藥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促進傳承、保護、開發、發展蒙中醫藥醫學文化有關工作。負責蒙醫中醫重點專科、名院名醫評審相關工作,組織落實振興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等相關工作。
(九) 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股。
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生育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網路建設。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幸福家庭創建活動。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完善和落實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老齡化國情教育活動,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氛圍。
(十) 職業健康股。
開展重點行業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評價。指導化學品毒性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