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協會

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協會

烏拉特中旗石材協會(WZSA)是內蒙古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烏拉特中旗石材協會成立於2019年。主要由石材礦山、石材加工、石材套用護理、石材貿易與流通、科研機構、石材專業檢測機構等企事業單位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協會
  • 外文名:WULATE ZHONGQI STONE ASSOCIATION
  • 性質:協會
  • 成立日期:2019年
組織機構,主要職責,團隊成員,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材協會章程,
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協會秉承以民主開放的方式立會

組織機構

協會下設有秘書處、行業工作部、技術諮詢部、對外聯絡部等辦事機構和礦山石材資源專業委員會。
協會的宗旨是為全國石材行業發展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旗石材工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石材工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以及與相關行業間的關係,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會員單位行為。
(三)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開展技術經驗交流和人才培訓,以及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等多方面、多層次服務。
(四)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促進石材產品、技術裝備的市場流通。
(六)維護石材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團隊成員

會 長:孫志凱

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材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烏拉特中旗石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WULATEZHONGQI STONE ASSOCIATION ,縮寫:WZS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烏中旗石材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協會是由閩商人士在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投資興辦,經民政工商聯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組織,發起組織的以促進兩地經貿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內蒙古烏拉特中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石材工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以及與相關行業間的關係,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會員單位行為。
(三)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開展技術經驗交流和人才培訓,以及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等多方面、多層次服務。
(四)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促進石材產品、技術裝備的市場流通。
(六)維護石材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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