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憲法規定,烏拉圭實行民主共和制政體,由普選產生的國家實體行使國家主權。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財產不受侵犯。烏拉圭公民分為自然公民和法律公民。自然公民指出生於烏拉圭或其父母系烏拉圭人的人;法律公民指本人或隨家庭來烏拉圭居住滿3年者。所有公民皆享有選舉權。國家立法權屬於議會,議會實行參、眾兩院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
行政權由總統行使。副總統兼任議長和參議院議長。總統和副總統通過直接選舉以簡單多數當選,任期5年。內閣負責執行法令,掌管行政事務,直接向總統負責。國家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及其它成員每屆任期10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5年。1980年10月27日,烏拉圭政府制定憲法草案,同年11月14日立憲大會通過,但在11月30曰的公民投票中,57.8%的選民反對,未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