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伏制

火伏制 宋代監製海鹽生產以防漏私的一種制度。北宋神宗熙寧年問,行結甲之法和火伏之制,起火開煎謂之火,住火停煎謂之伏,起火住火,俱有定時。每灶起火開煎時問,由甲頭赴場申報,抄上簿歷,催煎官親自赴灶核查監視。住火停煎,即行收鹽,停瀝在所,候鹽瀝乾,即運至買納場交納,由買納官稱收後,即將鹽本錢清發,是為火伏制。南宋淳熙年間浙江提舉薛元鼎更創製亭戶納鹽的“手歷”,亭戶產鹽若干,按時日登記於手歷之上,稱收完畢,即時記載,並憑以照支鹽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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