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灌陽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桂林市、灌陽縣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
二、擬訂全縣審計政策,制定有關審計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情況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桂林市、灌陽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各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桂林市、灌陽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灌陽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審計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灌陽縣審計局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管理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事務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機關財務、會務、督查、公文審核以及重要文稿、信息簡報的起草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調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管理。負責黨群工作和單位退休人員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
二、法規股。承擔法治政府建設、審計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擬訂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跟蹤管理審計進度、督促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成果的研究和利用。負責審計統計和分析,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等。審理全縣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審計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自治區、桂林市、灌陽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縣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桂林市和灌陽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縣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相關部門、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組織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負責“金審工程”建設、大數據審計、電子信息審計軟體的開發及套用。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綜合審計股。組織對縣黨政群團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組織審計縣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審計有關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灌陽縣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等項目。按程式依法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六、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負責組織縣委管理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擬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範。綜合分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匯總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審計報告。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