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負責面向社會徵集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審查修改、協調論證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工作。承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負責協調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承辦全縣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擬由縣政府批准的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對縣各部門、各鎮政府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落實的督查、考核,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配合指導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基層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縣鎮村三級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法務協同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九)負責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指導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依法治縣辦秘書處。負責處理縣委依法治縣辦日常事務,承擔相關工作;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參與起草綜合性檔案,研究提出建設法治灌南、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指導對外交流合作等事務;負責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省廳、市局和縣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聯繫本系統婦聯、共青團、工會等群團工作。
(三)法治調研督察科。開展全面依法治縣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灌南、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
(四)備案審查科。指導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工作;承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全縣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承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報備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縣政府重大決策、行政契約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社區矯正管理大隊)。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社區矯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做好全縣社區矯正日巡查、月研判等日常監管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承擔強制戒毒人員後續照管工作。
(六)行政複議應訴科。受理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代理或參與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制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度;承擔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處理涉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協調縣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七)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及檢查貫徹落實情況等工作;負責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協調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執法爭議等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調查及行政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
(八)普法與依法治理科。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鎮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組織開展領導學法、任前考核工作;指導各鎮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基層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承擔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務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接聽和解答民眾來電來訪,處理本單位信訪事務;負責智慧法務建設和推廣工作;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十一)公證鑑定管理科。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負責擬訂、調整縣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指導全縣司法鑑定工作;聯繫全縣仲裁工作。
(十二)律師工作科。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負責全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審核、年度註冊上報工作;指導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三)政治處。指導本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承辦局管幹部的考察工作;承擔機關、基層司法所及下屬單位(公證處)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公證處的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法務協同中心。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公證處和律師事務所對民商事案件開展訴前、訴中、訴後調解工作,對達成調解協定的轉交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確認;接受法院相關業務庭的委託,指派公證處對訴訟中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開展司法送達、保全財產、參與執行等事務;指派和聯繫公證處、司法鑑定所開展司法輔助事務,指導和聯繫值班律師開展法律諮詢和訴訟代理工作,指導和聯繫司法所協助開展司法文書送達業務、訴前調解工作;負責落實與縣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機制。
所獲榮譽
2022年4月27日,入選“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江蘇省擬正式推薦對象公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