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試行)

瀘州市農業農村局印發《瀘州市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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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我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禁捕管理秩序,規範廣大人民民眾休閒垂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7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長漁〔2020〕3號)、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加強和規範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農規〔2022〕1號)《瀘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長江流域禁捕水域,通過使用釣具、釣法獲取釣獲物的行為。
第二條 瀘州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全市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工作。
各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垂釣行為。
第三條 各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休閒垂釣管理制度,引導垂釣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安全垂釣、文明垂釣。探索建立垂釣人員實名登記備案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便於垂釣個人提交登記備案信息。
第四條 禁釣區、禁釣期禁止垂釣。
禁釣區、禁釣期之外,可以進行休閒垂釣。休閒垂釣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釣具釣法和釣獲物符合規定,釣獲物不用於交易獲利的垂釣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禁釣區為常年禁止垂釣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護區(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即:長江幹流瀘州段、赤水河幹流瀘州段、沱江幹流管驛嘴至胡市段、納溪區永寧河幹流入江口至渠壩段,瀨溪河翹嘴鮊蒙古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瀘縣段,龍溪河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馬潭區段)以及各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禁釣區。
今後瀘州市長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護區和國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釣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納入禁釣區範圍。
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公眾休閒垂釣需求,科學合理劃定禁釣區。在規劃交界水域禁釣區時,應當和毗鄰縣(市、區)協調一致。
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禁釣區設定明顯標識標牌,標明禁釣區範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禁釣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釣。
第七條 禁釣區、禁釣期之外,每名垂釣者只能使用一根魚竿、一線、魚鉤鉤尖總數不超過兩個的釣具進行垂釣。
第八條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進行垂釣:
(一)國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漁(釣)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窩料;
(五)鉤寬超過2cm的魚鉤,鉤寬是指鉤尖到鉤柄的最小距離。
第九條 禁止釣獲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如若誤釣,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受傷嚴重的,應及時報告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條 垂釣者每人每天垂釣期間,留取的釣獲物總重量不得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單尾 (只) 重量超過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釣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列入《國家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的種類不納入釣獲物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丟棄、分散、隱藏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的釣獲物。
禁止銷售、收購禁捕水域釣獲物及其製品,有交易行為的視為非法捕撈。
第十二條 舉辦團體性垂釣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舉辦地所在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數、使用方法和釣獲物種類等事項。活動舉辦時, 所在縣(區)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垂釣人員應當具有安全意識,具備從事野外垂釣活動的身體條件,自覺攜帶必要的水上救生設備,主動識別和避開危險區域。
垂釣人員應自覺維護垂釣水域自然環境,及時處理垂釣產生的廢棄物,保護水域、沿岸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屬地有漁業協會的應當發揮規範引領作用,強化自律管理,宣傳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服務,引導廣大垂釣愛好者規範垂釣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釣區、禁釣期進行垂釣的;使用本辦法第八條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垂釣的;收購、銷售垂釣漁獲物及其製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釣獲國家、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拒不放回原水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在禁止垂釣的區域和時間,需以垂釣方式開展科研教學、調查監測、探捕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要求按照《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因特殊需要採集水生生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瀘州市農業農村局具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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