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實施細則

瀋陽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二000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 發布日期:2000-10-16
  • 生效日期:2000-10-16
  • 地區:遼寧省瀋陽市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發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2000-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瀋陽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慕綏新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瀋陽市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與保護,保證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本市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遼寧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與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農業資源,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可以利用的土地、水、生物及氣候等農業自然資源。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資源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資源開發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業資源狀況,並發布公報。
第五條農業資源實行保護、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履行對農業資源的保護、節約和培育的義務,有權合法使用農業資源,有權對侵占或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保護工作。
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土地、氣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權範圍共同做好農業資源的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二章 農業資源綜合管理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農業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制度。
農業資源綜合調查,每十年進行一次。重點地區和單項資源的調查周期,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市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調查工作,統一技術規程和實施方案,進行農業資源綜合評價,並編寫農業資源綜合調查報告。
第九條農業資源監測工作,由市農業區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壤肥力、水資源項目的監測周期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農業生產、土地利用、投入產出等項目一至三年進行一次;重要的區域資源環境監測可根據需要確定。市、區、縣(市)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級監測成果評價,編寫農業資源監測報告。
第十條農業資源調查,應對農業中低產田、低產林、低產果園、低產水面(以下簡稱“四低”),荒山、荒地、荒坡、荒灘(以下簡稱“四荒”)資源,進行專項調查。調查數據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審核,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四低”類型分布和“四荒”開發方向落實到鄉(鎮)、村和田間地塊。生產部門和經營者應依據政府批准的方案改造“四低”和使用“四荒”。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農業資源區劃和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農業資源區劃每十年進行一次,在農業資源調查之後,根據新的調查數據對農業資源區劃方案進行修訂。
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每五年進行一次修訂、調整,在農業資源調查和農業區劃之後,制定下一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之前完成。
第十二條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綜合農業資源區劃和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綜合區劃和總體規劃方案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專業農業資源區劃和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及實施方案,由農業資源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同級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資源區劃和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動,確需變動時,要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資源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修改,並按本條規定程式履行審核、批准手續。
第十三條農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應作為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資源開發與保護重大決策、規劃和重點開發項目選建的重要依據。評價工作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十四條農業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農業資源應逐步建立經濟核算制度。核算辦法和管理工作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資源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農業各業之間用地方向發生爭議時,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的農業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利用變更登記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爭議,報上級共同主管部門處理,但在爭議未解決之前,各方不得改變農業土地資源利用現狀。
第三章 農業資源保護
第十六條發展農業,必須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應重點開發和培育新的水源、農作物新品種和種質資源、優良畜禽魚新品種和品種資源,以及農用野生物種基因,並建立保存繁育基地或種質基因庫。同時還應培肥地力,保養土地。承包者保養土地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要在契約中確認。土地承包的期限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提高經營者保養土地的積極性,保證農業資源永久利用。
第十八條發展資源節約型農業,充分利用農業氣候資源,擴大太陽能、風能、雲水資源開發和生物能利用技術,推廣節地型、節水型、節肥型、節糧型、節能型和循環利用型農業技術,提高農業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和產出率。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對農業開發新上項目應進行審批,對違背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可能造成農業資源嚴重破壞的,不得批准立項;對一般性開發項目,應審查是否具備對農業資源有效的治理和保護措施,對暫時不具備治理和保護能力的項目,應延緩建設。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搞好保護和恢復植被的生態工程建設。主要包括:
(一)天然次生林保護建設工程;
(二)水源涵養林與水土保持林培育建設工程;
(三)用材林與速生豐產林建設工程;
(四)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與堤防林建設工程。
第二十一條農業用地規模應實行開發利用優先於農業用地、優先於種植業用地和優先於耕地的原則。控制非農業用地規模和耕地向非農業用地轉移;農業土地後備資源的開發,要首先保證耕地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對本地區的土地利用定期進行規劃,規劃方案應與相關部門溝通,經論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要建立耕地復墾制度。對需要占用的耕地,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論證、審查,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對占用耕地的開發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開墾耕地。
第二十三條對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開發,要由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價,制定開發規劃,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應負責開發承包工作,要同承包者簽訂開發契約,明確開發、治理和保護的責任。縣級農業資源區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搞好開發監督,開發要堅持以小流域為單元,山、水、田、林、路總體規劃,綜合治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防治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保護農業環境,控制有毒農藥的使用;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增加有機肥,按比例使用無機肥;推廣套用可降解地膜;控制城鎮和工業等污染物的排放,對排放的污染物要按規定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管好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監測和堅持評價制度的;
(二)開發利用農業資源,不符合農業資源區域開發總體規劃所確定的方向和途徑,造成農業資源損失的;
(三)各業之間在使用農業資源方向的爭議解決之前,擅自改變利用現狀的;
(四)拒絕接受對農業資源使用與保護情況的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五)濫用職權批准或者未經批准占用農業資源的。
第二十八條農業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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