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犬類管理實施細則

《瀋陽市犬類管理實施細則》在1996.09.25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犬類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頒發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一律不準養犬。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犬類是指觀賞犬和非觀賞犬。觀賞犬是指成犬體重一般不超過五公斤、身高不超過35厘米的小型犬種;非觀賞犬是指成犬體重超過五公斤、身高超過35厘米的大型犬種。
第五條 養犬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控制犬害辦公室(以下簡稱控犬辦)設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畜牧、衛生、工商、城建等部門依其職責予以配合。居民委、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我市繞城公路以內及其它縣(市)、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非觀賞犬禁養區。但繞城公路以內遠離城鎮的農村地域,經市控犬辦批准可以確定為非觀賞犬準養區除外。
準養區的個人,經審查批准後,允許養犬一隻。
第七條 部隊、科研、院所、醫療等特需部門需要養犬的,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經區控犬辦審核後報市控犬辦批准。
第八條 非觀賞犬禁養區內由個人申請養觀賞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具有城鄉常住戶口及能夠證明其本人長期居住在本市並且有獨戶居住條件的有關證件。
(二)養犬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三)能夠保證遵守《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及本實施《細則》。
第九條 非觀賞犬準養區除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獨戶、獨院及拴養、圈養條件。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申報開辦犬養殖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應設定在非觀賞犬準養區且距居民聚居區一公里以外。
(二)犬舍應按規定具備衛生防疫等項條件,並設有堅固的防護隔防設施。
(三)應配置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的養殖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養殖和防疫等項工作。
第十一條 居民申請豢養觀賞犬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犬登記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養犬登記表後10日內,徵求居民委員會意見,作出準養或不準養的決定,同意準養的發給養犬人犬免疫注射通知書。
(三)申請人接到免疫通知書後,攜犬並持免疫通知書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免疫注射門診給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四)申請人持犬類免疫證、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場出具的購犬證明或者接受贈犬證明、犬的彩色照片(一寸頭像二張四寸全身照一張)攜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審驗,並辦理犬類傷害他人責任保險,交納登記費,辦理登記手續並領了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二條 非觀賞犬禁養區外養犬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申請單位持養犬申請報告到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犬登記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養犬登記表10日內,作出準養或不準養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單位。
(三)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接到準養通知後,攜犬到所在地獸醫衛生站給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四)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持犬類免疫證到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繳納登記費,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單位特需養犬的申報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單位持養犬申請報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犬登記表,由公安派出所報區控犬辦審核同意後,報市控犬辦審批。市控犬辦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準養或不準養的決定,並發給免疫注射通知書。
(二)申請單位接到免疫通知書後,攜犬和持免疫通知書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免疫注射獸醫站給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單位持免疫證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控犬辦辦理犬類傷害他人責任保險,繳納登記費,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四條 居住在本市的外國人養犬,須持戶照向市公安局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處提出申請。豢養範圍及申請手續依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申辦犬類養殖場的,須持獸醫部門發放的《獸醫衛生許可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場址,養殖數量、用途、衛生防疫條件,安全設施,技術條件和場地平面圖等,經區、縣(市)控犬辦審核,報市控犬辦審批領取《瀋陽市犬類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準開辦。
第十六條 獲準養犬的單位或個人,在填寫養犬登記表15日內到批准的機關辦理登記和註冊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七條 每年6月5日至7月5日為養犬許可證年度註冊時間,養犬的單位或個人,逾期不辦理年度註冊的,養犬許可證失效。
第十八條 年度註冊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養犬個人應在規定的年度註冊時間內攜犬到畜牧獸醫站或指定的獸醫部門進行犬類健康檢查,注射犬病疫苗,領取當年度的《犬類免疫證》。
(二)城市市區內的養犬個人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審驗,填寫《年度註冊登記表》,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註冊的通知,到區、縣(市)公安機關所在地派出所交納年度註冊費,辦理年度註冊手續。
(三)城市市區外的養犬個人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交納年度註冊費,辦理年度註冊手續。
第十九條 獲準養犬的個人,第一年必須繳納登記費,第二年起繳納註冊費,每年註冊一次。獲準養犬的單位或養殖場每年必須向市控犬辦交納管理費,具體標準是:
(一)城市市區內每隻觀賞犬登記費為2000至5000元,註冊費為每年500元。
(二)非觀賞犬準養區內每隻觀賞犬登記費為500元至1000元,註冊費每年為300元。
(三)非觀賞犬準區內每隻非觀賞犬登記費為30至50元,註冊費每年每隻犬為20元。
(四)非觀賞犬禁養區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豢養的警衛用犬的單位每年每隻交納管理費200元,教學、科研、演藝用犬的單位每年每隻犬交納管理費100元。
(五)經批准豢養的犬,在辦理登記和註冊時必須辦理犬傷害他人責任保險,保險費每年每隻犬為100元。
(六)犬類養殖場的種犬每年每隻繳納管理費200元,肉食犬每年每隻繳納管理費30元。
(七)犬類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共收取費用70至100元。
第二十條 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攜帶犬進入商店、飯店、學校、車站、航空港等各類公共場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
(二)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和犬類養殖場,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未經市控犬辦批准不得擅自變更養殖場所。
(三)養犬許可證由豢養人持有,隨時備查,犬牌一律系在準養犬的頸部。市內觀賞犬出戶時須束犬鏈,並由有行為能力人牽領。
(四)準養區豢養的非觀賞犬,實行圈養或拴養,不準出戶、院。
(五)警衛、教學、科研及演藝用犬必須在指定場所圈養和拴養。
(六)《養犬許可證》及犬牌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倒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申請補發。
(七)準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當犬傷人時,應立即將被傷者送往醫院診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將傷人犬及時送畜牧部門檢查。
(九)準養犬死亡、宰殺、轉讓後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準養犬繁殖新生幼犬時,豢養者須在幼犬出生後5日內辦理臨時準養證並在30日內出售,贈送他人或滅掉。
(十)養犬人變更住址時,及時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十一)準養犬在戶外排泄糞便、養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條 攜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
第二十二條 準養犬的交易一律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場進行,市內其他市場嚴禁活體犬交易。交易犬時必須持準養證,犬免疫證等相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 不得在飯店門前和道路兩側或公共場所宰殺犬。收購銷售和運輸活體犬必須到市控犬辦和市獸醫衛生站辦理相關手續。肉食犬的屠宰由區、縣(市)畜牧部門指定屠宰場(點)屠宰,並由當地獸醫站負責檢疫,確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對無證犬、散放犬的收留和狂犬的捕殺由公安機關組織進行。對捕殺的狂犬犬屍必須遠離水源徹底焚燒。
第二十五條 瀋陽市獸醫衛生站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並做好犬類狂犬病疫情監測,犬類免疫和檢疫工作。各區、縣(市)要設立犬類免疫注射點,保證免疫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以及人間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如發現疫情立即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採取滅犬措施,防止疫情擴大和蔓延。
第二十七條 工商部門負責指定的犬類交易市場的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法交易場所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擅自養犬或者逾期不註冊的,各地捕犬隊可以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沒收其犬,由公安機關處以登記費二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以及在道路兩側屠宰犬的,由公安機關,城建部門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處以50至2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養犬許可證和犬牌,擅自銷售人用或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機關或由公安機關會同衛生、畜牧部門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以10000至5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非法販運、販賣、養殖犬類,未經審批舉辦犬類展覽,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的,由公安機關、工商、畜牧、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予以取締,並沒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至5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違反本《細則》,使準養犬嚴重妨礙、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或者咬傷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沒收其犬,並處以註冊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違反本規定不服從管理、阻撓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依據《治安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部門或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執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物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收取登記費、註冊費的單位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收費一律上繳同級財政,控犬辦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撥款。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犬類管理辦法》(沈政辦發〔199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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