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江蘇商會,是經瀋陽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其業務主管單位瀋陽市中小企業局(瀋陽市經濟合作局)。本會主要由江蘇籍在沈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瀋陽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江蘇商會
- 商會宗旨:團結、求實、創新、發展
- 英文縮寫:JCAS
- 辦公地址:瀋陽市瀋河區小西路64-8
組織機構,商會章程,商會地址,所獲榮譽,
組織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
2、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瀋陽市江蘇商會(英文名:JiangsuCommerceAssociationofShenyang)。英文縮寫:JCAS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在瀋陽地區的江蘇籍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互幫互助,更好的為振興瀋陽、家鄉的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為瀋陽和江蘇的企業家們發展壯大搭建橋樑,為構建和諧社會積極做貢獻,讓瀋陽市江蘇商會成為江蘇籍商人在瀋陽的“和諧之家”,也吸納更多的江蘇企業來瀋陽發展,使商會真正成為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合法開展有關活動。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瀋陽市瀋河區小西路64-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間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加強蘇沈兩地聯繫,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
(四)加強同港、澳、台和海內外江蘇商會的聯繫,爭取更多的客商來沈投資;
(五)爭取會員和社會各界資助,開展有償服務,籌集活動經費;
(六)辦好商會會刊,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七)做好專項資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是江蘇省在瀋陽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業主及民營企業;在沈創業的蘇籍企業家;從事企業管理的蘇籍工作人員;在各行各業工作的蘇籍突出專業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蘇省投資創業以及有合作項目、經貿、商務往來密切的瀋陽本地企業與人員;熱心於加強沈蘇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與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三個月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70周歲,正、副秘書長為專職或者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審查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會員違法違紀、侵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依據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12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地址
地址:瀋陽市瀋河區小西路64-8甲號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