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在1993.01.1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19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瀋陽市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加強園林綠化管理和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全市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造林和綠化城市的義務。
第六條 城市規劃、土地、環保、房產、工商、交通、公安、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園和街道綠地、廣場、運河、渠道等公共綠地;
(二)居住區綠地;
(三)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和駐軍單位等專用綠地;
(四)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
(五)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管轄的城市防護林帶、水源保護林和市區為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營造的隔離林帶等防護綠地;
(六)風景名勝林地;
(七)城市規劃預留綠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城市園林總體規劃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和市規劃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編制本縣、區內的城鎮綠化規劃,經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及市規劃局共同審核後實施。
第十條 城市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留出相應的綠化用地。城市新建區的規劃綠地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的規劃綠地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各項建設工程綠化用地占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由城市建設管理局同規劃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各項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城市道路和住宅小區的建設,須將綠化工程列入基建規劃,基本建設投資中必須包括其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投資。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參加審查。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須委託持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應以植物造園為主,吸收國內外先進的設計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遵循點線面相結合,喬灌草相結合,多品種、多層次、多形式相結合的設計原則。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必須委託有園林綠化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各項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的綠化季節。綠化工程竣工後,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植物成活率等進行驗收。未達到時限要求和設計方案要求的,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或者達不到設計方案要求的,由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並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對責任單位按實需綠化費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綠化延誤費。
綠化延誤費應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和駐軍等單位在市、區園林綠化部門的指導下,應搞好本單位和職工宿舍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苗圃、花圃應加強培育適合我市生長的優良植物品種,保證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應吸收國內外先進的城市綠化管理經驗,加強樹木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藥等日常管護工作,確保城市綠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城市樹木花草的美觀繁茂及綠化設施的完好。
第二十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應嚴格控制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城市樹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城市現有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不準擅自砍伐、移植、毀損城市樹木。
第二十一條 凡因建設工程、管線工程、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等原因必須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必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批准。批准程式為:按市、區管理許可權,施工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或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勘察,並提出具體意見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
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應繳納綠地占用費和園林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大樹,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統稱古樹名木。
市、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編號、掛牌,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三條 凡生長在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凡散生於各專用綠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市、區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古樹名木嚴禁砍伐、移植和損害。因特殊情況必須進行砍伐、移植的,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部門必須做好綠地植物病蟲害的預報和防治工作,嚴禁用有病蟲害的苗木和種子進行綠化。未經市植物檢疫主管部門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苗木和種子,不得調出調入市區。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區城市建設管理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按本規定附表標準賠償損失並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一)未經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批准而砍伐、移植、毀損城市綠地內樹木和其他園林設施的;
(二)損壞地被植物和花草樹木的;
(三)在綠地內進行污染植物或土壤作業的;
(四)往綠地內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限期清退,並責令按三至五倍繳納綠地占用費:
(一)未經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批准,違章占用城市綠地的:
(二)雖經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批准,但占地期間不足額繳納綠地占用費的;
對限期清退期滿後仍不退還綠地的,除按三至五倍繳納綠地占用費外,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按經濟損失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故意違法侵占城市綠地、損害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拒絕或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或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設管理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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