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上午對瀋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宣判:張東陽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和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款物合計人民幣986.96萬元、美元6萬元,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受賄案
- 宣判日期:2015年1月19日
簡介,案件背景,事件結果,
簡介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上午對瀋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宣判:張東陽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和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款物合計人民幣986.96萬元、美元6萬元,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背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張東陽利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應時任遼中縣委宣傳部部長王某的請託,承諾幫助其調任紀委書記一職,在其辦公室內收受王某給予的一張記憶體人民幣8萬元的銀行卡。在張東陽的幫助下,王某於2006年9月任遼中縣紀委書記。
2011年,張東陽應其表弟史海鷹(另案處理)的請託,請求時任瀋陽市和平區區長、滿融經濟區管委會主任林強(另案處理)在史海鷹企業動遷補償過程中給予關照,林強應允,並將此事安排給時任滿融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馬英奎(另案處理)辦理。在上述人員的幫助下,史海鷹陸續獲得徵收補償款合計1.09億元。為表達感謝,2012年至2013年間,史海鷹先後六次送給張東陽人民幣570萬元、美元5萬元。
此外,2006年至2013年間,張東陽還有4筆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
事件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東陽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和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崗位調整、工程承攬、承諾在案件處理上給予關照等方面的利益,還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多獲取動遷補償款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六人款物合計人民幣986.96萬元、美元6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為此,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全部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