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瀋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轉作風抓落實促振興報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督查工作的實施意見》、《瀋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檔案精神,確保國家、省、市各項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實效,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 適用地區:瀋陽市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9日
檔案原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轉作風抓落實促振興報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遼政發〔2015〕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督查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2號)、《瀋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沈政發〔2013〕40號)等檔案精神,確保國家、省、市各項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實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向上級報告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是確保政令暢通和政策落實的要求,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責任。嚴格執行報告工作制度,是提高政府執行力的有效途徑,是“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的具體體現。
第三條報告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包括國務院、省、市政府檔案的落實情況。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包括全省、全市性工作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議定或部署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辦理落實情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省、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各類檔案、簡報、資料及民眾來信上批示的落實情況。
(四)省、市領導講話和考察調研時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報告程式和要求。
(一)國務院檔案出台後,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25日內,通過政務信息或督查專報等渠道,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傳達學習、採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況;80日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政策實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難問題及工作建議。
(二)省、市政府檔案出台後,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25日內,通過政務信息或督查專報等渠道,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傳達學習、採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況;80日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以後每3個月,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政策落實情況。
(三)對於領導同志批示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7日內反饋辦理情況;25日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落實結果。特殊緊急事項,按規定時限報告辦理情況。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或辦結的,要提前2日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理由和進展情況,並每周續報辦理情況,直至辦結。
(四)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請示市政府的事項,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後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承辦部門一般應於10日內,研究提出意見並向市政府書面報告。特殊緊急事項,按時限要求及時報告辦理情況。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的,要提前2日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理由和進展情況,明確辦理反饋時限,並在辦理期限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五)對於省、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講話和在考察調研時的重要指示,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2個月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六)對於省、市《政府工作報告》所明確的工作任務,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於每年6月20日前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各項工作任務中期進展情況;12月20日前全面系統地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七)對於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會後15日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傳達貫徹會議精神和部署落實會議要求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安排;之後每月續報辦理情況,直至辦結。特殊緊急事項,按時限要求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八)對於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及全市性工作會議,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20日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或工作進展情況。之後每月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落實到位。
(九)對於省市人大、政協對省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50日內,將研究吸納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有特殊報告時限要求的,按相應要求辦理。
(十)對於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代表、委員反饋辦理情況,並於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及時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十二)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總體工作情況向市政府書面做出報告。
第五條各區、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落實報告工作制度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報送市政府的工作報告須加蓋單位公章。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反映工作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不隱瞞、對存在的矛盾不迴避,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解決措施要符合實際,切實可行。報告內容要短、實、新,不要穿靴戴帽,不說官話套話;原則上,單項工作和進展情況報告不超過2000字,綜合情況報告不超過3000字。
第六條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報告工作的基礎上,對重要事項進行“再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督辦向省政府報告的工作事項,按照省政府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報告動態落實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完善督查工作考評指標,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報告工作制度情況,納入市政府目標績效考評體系。
第七條市政府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認真落實報告工作制度,積極主動、措施有力、反饋及時、成效明顯的給予表揚;對落實報告工作制度不力,工作進展緩慢、敷衍塞責、反饋報告不及時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同志進行約談,未限期改正的要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的要問責。
第八條市政府辦公廳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抓緊制定配套實施細則,明確工作體系和操作流程,進一步細化責任分工,確保規定全面落實。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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