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塑膠產業協會

瀋陽塑膠產業協會

瀋陽塑膠產業協會(Sheny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瀋陽塑協 (SYPA),成立於2012年,是由在瀋陽行政區域內從事塑膠產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個人根據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組成的區域性、產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經瀋陽市民政局批准的一級社團組織。瀋陽塑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瀋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瀋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其根本宗旨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組織推進和引導瀋陽塑膠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全體會員和政府相關部門提供基礎性、專業化的支撐與服務。其主要職能是: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制定瀋陽塑膠產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產業整體素質,維護產業整體形象和利益;組織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套用、技術評估和鑑定;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創建塑膠產業信息網,向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諮詢和市場推廣服務;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塑膠產業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組織開展國內、外塑膠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接和承辦相關展覽、論壇等會議或活動;組織開展與塑膠產業相關的培訓活動;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塑膠產業協會
  • 外文名:Sheny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2年
  • 會長單位:瀋陽宏偉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 出版:《北方塑膠》內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瀋陽塑膠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東北塑膠生產、經營、科研、設計、施工、設備、原料、質量監督及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塑膠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國家利益,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市以及東北地區塑膠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為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保工街北二路金地名京A座401室,郵編11002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探討本行業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隨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需求和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二)組織對本行業基本情況和發展狀況、統計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分析,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據,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組織產需銜接,制定自律價格,推動技術經濟協作,培育塑膠產業市場。
(四)蒐集和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編印會刊、會訊、專題資料和書籍,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託組織產品和科研成果鑑定,向社會推薦名優特新產品並指導施工套用,幫助企業排憂解難。
(五)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及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提高行業職工技能,推動企業素質提升。
(六)根據行業特點,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業內企業資質審查,技術等級考評,註冊登記等工作。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協調行業內部的競爭和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依據行規、行約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約束企業的不規範行為。
(八)參與制、修訂行業技術、管理等國家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宣貫實施;組織並指導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兩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塑膠行業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原材料供應、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查;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牌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又不作說明,且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與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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