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實業銀行

1933年11月9日滿洲國政府頒布了《銀行法》,按其規定,對民營商業銀行強行整頓,凡經營存款、貸款、辦理票據貼現、匯兌業務者,不論使用和種名稱,一律視同銀行對待,都在整頓之列。同時要求所有經營金融業務者,在1934年6月末之前提出申請,經兩次調查核實,重新發給營業執照,黑龍江地區有54家民營商業銀行獲準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者,限令其關閉。未經經濟部大臣批准,任何人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對新設銀行,採取嚴格控制的原則,以其資產信用必須絕對真實可靠為條件。組織形式須為股份制,資本金按城市規模大小分為4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上四個檔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江實業銀行
  • 時間:每組裡信1933年11月9日
  • 組織形式:股份制
  • 屬性:經融機構
介紹,基本概況,

介紹

1941年3月滿洲國政府又公布了《金融機關稀密調整綱要》,對業績欠佳和未達到法定資本限額的民營商業銀行強令停業。經過整頓,只保留濱江實業、德泰、大城、猶太國民、中泰、天和、恆聚、瑞祥、功成、益發環城等11家民營商業銀行。

基本概況

濱江實業銀行是在滿洲國政府對民營商業銀行強行整頓和最佳化下產生的,於1941年12月22日經滿洲國政府經濟部批准收買並繼承原哈爾濱實業銀行一切業務而成立的一家股份制銀行。資本金1000萬元,其中實收250萬元,滿洲中央銀行滲透資本50萬元,實繳12.5萬元。共有股東615人,經理由藤岡擔任,1942年4月又兼併了環城銀行。1945年8月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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