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宗旨
團體的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自身特點開展文藝批評、學術交流和社會活動。
協會章程
濱州市文藝評論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濱州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英文譯名:Binzhou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縮寫:濱州市評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濱州市文藝評論家、文藝評論工作者和關心支持文藝評論工作的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自身特點開展文藝批評、學術交流和社會活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濱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濱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事中事後監管單位是濱州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事中事後監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濱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推介、宣傳我市優秀文藝人才和文藝成果;
(二)培養和發現文藝評論工作新生力量;
(三)開展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是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或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製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濱州市”、“全市”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