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城區施工圍擋設定規範管理暫行規定

《濮陽市城區施工圍擋設定規範管理暫行規定》已經濮陽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4月27日印發.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城區施工圍擋設定規範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7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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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施工圍擋設定,持續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市城區(大廣高速以東,G342以南,S214以西,晉豫魯鐵路以北)範圍內的下列工程:
(一)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公路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以及維修或養護施工;
(二)商業門店裝飾裝修、戶外廣告設定、臨時物料堆放和其他各類臨街、臨時占道等施工;
(三)其他新增建設用地的管理。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源頭控制、協同監管”和“誰設定、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各方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施工單位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理責任。
屬地政府(管委會):對轄區施工項目及待建空地的圍擋設定管理工作負屬地責任。
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對轄區施工項目圍擋設定管理工作負行業監督管理責任,責任分工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已進行“招、拍、掛”的待建空地、分管的市政工程項目負行業管理責任;
城市管理部門:對分管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修繕、養護和臨街門頭裝修、戶外廣告設定、臨時物料堆放等活動負行業管理責任;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政府儲備土地負行業管理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占道施工項目負行業管理責任;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管網、網路通信施工及學校、醫院、廣場等小型施工活動,按照部門行業分工負責。
各級黨政機關在辦公、生活區設定的施工圍擋,由本單位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四條 材質要求
5日以內(含)的施工活動或突發搶修施工,應選用交通錐、水馬、臨時隔離欄等移動式圍擋。
5日以上、30日以內(不含)的施工活動,應選用金屬材質固定式圍擋或移動式圍擋。
連續30日以上(含)的施工活動或空置超過三個月的待建(儲備)土地,使用金屬材質固定式圍擋。
第五條 道路兩側固定式圍擋標準
固定式圍擋頂部均勻安裝統一的亮化燈具,上端向內均勻設定間隔不大於4m的噴霧噴淋降塵設施,下端設定現澆混凝土梯形防溢底座,底座塗刷黃黑間隔漆。
規劃紅線寬度不小於40m道路及兩側圍擋:1.面層為綠色人工草皮;2.骨架為輕鋼結構框架;3.面板為彩色塗層鋼板或彩鋼板;4.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建(構)物拆除和待建(儲備)土地管理等活動,圍擋高度≥4.0m(含防溢底座,下同),其他圍擋高度≥2.5m;5.防溢底座高0.3m。
規劃紅線寬度40m以下道路及兩側圍擋:1.面層為綠色人工草皮或綠草圖案;2.骨架宜採用輕鋼結構框架;3.面板為壓型鋼板、彩色塗層鋼板或彩鋼板;4.橫向均勻設定壁柱,間距不大於3.6m,頂部高出圍擋0.2—0.3m;5.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建(構)物拆除和待建(儲備)土地管理等活動,圍擋高度≥2.5m,其他圍擋高度≥1.8m;6.防溢底座不低於0.2m。
第六條 設定要求
圍擋沿作業區域周邊連續設定,同側圍擋結構形式相同,達到“上下齊、平面齊”,不得有間斷、敞開、污染、破損。圍擋內側1m範圍內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外側5m範圍內保持清潔。
圍擋保證作業人員和周邊行人的安全,抗風10級以上,禁止利用圍擋承重或用作其他支撐。占道施工項目圍擋須設定警示燈、警示條和交通引導標牌等設施。
施工工地進出口設定平移或向內平開的大門,底部懸空高度不大於0.2m,門頭醒目標識項目、企業標誌。
線性施工項目在平交路口設定圍擋的,在距離路口25m範圍內設定金屬材質骨架通視性圍擋,高度與相鄰圍擋一致,安裝交通安全反光條,並禁止堆放各類物品,避免遮擋過往司機、行人視線。
第七條 公益廣告比例
圍擋設定面積不低於30%的公益廣告(政府投資項目不低於50%),內容根據文明城市指揮部要求設定。圍擋公益廣告保持整潔、美觀、無破損。公益廣告及商業廣告相對均勻分布,風格一致,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利用圍擋違法設定戶外廣告、懸掛標語橫幅和其他宣傳品。
第八條 公示內容及標準
建築工程主出入口、線性工程的首尾、道路路口以及對交通通行存在影響的區域,在圍擋醒目部位設定項目信息公示牌,公示項目平面圖、鳥瞰圖及工程名稱、起止日期、參建單位、監督部門、舉報電話等主要信息,並通過專屬二維碼顯示。
公示牌採用不鏽鋼包邊,橫向書寫,固定在圍擋上,底端距地面1.2m。高度4.0m圍擋的公示牌尺寸為長1.8m高1m;高度2.5m圍擋的公示牌尺寸為長1.2m高0.7m;高度1.8m圍擋的公示牌尺寸為長1m高0.5m。
第九條 “申報、監管、拆除”程式
(一)申報。由項目業主填報《建設項目圍擋設定申報表》按程式申請。
新建、改建、擴建等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及待建(儲備)土地管理項目:由業主向縣(區)政府(管委會)指定的部門申報,經其驗收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向市百城辦備案。
拆除工程、維修、養護及其他各類臨時性施工活動項目:由屬地鄉鎮辦向縣(區)政府(管委會)指定的部門申報,經其驗收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向市百城辦備案。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百城辦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後方可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24小時以上的應急搶修作業可先施工,並在1個工作日內補充備案。未經申報備案設定圍擋的,由屬地鄉鎮辦按照違法建築進行處置。
市百城辦與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結合,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上增設圍擋設定服務視窗,實行網上申報、備案,生成專屬二維碼。
(二)監管。市百城辦負責建立圍擋設定管理運行機制,規範項目業主行為,加強對圍擋施工單位動態監管,組織對備案項目檢查、抽查、核實。對移動式圍擋,鼓勵實力較強的圍擋施工單位開展租賃業務。圍擋使用期間,屬地鄉鎮辦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發現圍擋或公益廣告等陳舊、破損的,督促項目業主及時進行更新。
(三)拆除。項目業主須在申報的日期內拆除圍擋,拆除後不得留下膨脹絲、鉚釘等廢棄物品。場地內達到批覆的設計標準或恢復原貌後,建築項目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條 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各類圍擋設定存在的問題。舉報人可通過來信、來訪、電話、電子信箱等渠道舉報。接到舉報後,按規定進行登記、核實、處理。對實名舉報的,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由市百城辦公布舉報渠道,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 罰則
未按本規定要求設定圍擋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責任方2日內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因圍擋或公益廣告設定問題停工整治期間,擅自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責任方立即停工,並予以頂格處罰;2次以上勸阻無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有關責任方、責任人列入行業誠信“黑名單”。
未按本規定要求拆除圍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責任方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紀律要求
屬地政府(管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要求履職盡責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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