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英語全稱:PuYangInsuranceAssociation,英語縮寫:PIA。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在濮陽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濮陽市保險業內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2011年8月12日,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在濮陽迎賓館隆重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副局長劉殿堯、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長周曙光、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蘭峰等領導出席會議並為協會揭牌。會上,舉行了保險行業誠信宣誓儀式,參加會議的全體代表莊嚴向全市人民宣誓,並在誠信簽名板上進行了履約簽名。

該協會是由在濮陽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經營的13家財產保險公司、12家壽險公司和5家保險代理公司組成的行業自律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協會的主要職責和宗旨是:加強自律、服務、維權、宣傳;加強溝通協調、規範保險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保險業健康有序發展。

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保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濮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PuYangInsuranceAssociation
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條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Puy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PIA。
第二條協會是由濮陽市內從事保險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濮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河南省濮陽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保險業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行業自律:
1.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4.組織會員自願達成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5.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6.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行業服務:
1.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8.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
(一)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在濮陽市設立的市級保險公司(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行銷服務部等),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享受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二)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在濮陽市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濮陽市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許可在濮陽市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參加協會的活動並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六)除保險機構外的其它會員,可申請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等各項規定;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協會建設,增強同業團結協作;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保險機構之外的其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可暫停其會員權利,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七)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或協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以及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規定比例(等額選舉不低於50%,差額選舉不低於33%)。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減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自動成為理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九)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協會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任期3年,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符合民政局關於社團組織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年富力強,精力充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四)具有保險業一定從業經歷和相應崗位的管理經驗,在本市保險業具有較大影響;
(五)熱愛協會工作;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推薦的會員代表,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當地民政局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保險行業的,應在1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原單位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2屆,對於滿60周歲但尚未屆滿的,可以作屆中調整,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過考察延長至當期屆滿。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是協會法定代表人,執行理事會批准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可根據秘書處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1名。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民政局核准。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秘書處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根據理事會決議,聘任、聘用協會秘書處各類專職人員;
(四)負責日常財務審核工作,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六)提名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七)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秘書長在任期內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由理事會指定臨時負責人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公平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的方法,選聘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節監事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立3名監事。監事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推薦的會員代表,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負責對社團運轉的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與理事任職條件相同,本單位理事、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監事主要職責為:
(一)列席理事會;
(二)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有全體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等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業務主管單位可責令協會予以罷免撤換。
第五節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會長(副會長)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二)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
(三)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四)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十七條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黨員人數達不到建立黨支部的,應建立黨小組。
第三十八條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三十九條協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訂自律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協會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並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協會的基本情況;
(二)協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有償服務所得。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1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協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四十九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水平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濮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2017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由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Puy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PIA。
第二條協會是由濮陽市內從事保險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濮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河南省濮陽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保險業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行業自律:
1.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4.組織會員自願達成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5.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6.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行業服務:
1.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8.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
(一)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在濮陽市設立的市級保險公司(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行銷服務部等),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享受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二)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在濮陽市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濮陽市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許可在濮陽市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參加協會的活動並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六)除保險機構外的其它會員,可申請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等各項規定;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協會建設,增強同業團結協作;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保險機構之外的其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可暫停其會員權利,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七)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或協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以及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規定比例(等額選舉不低於50%,差額選舉不低於33%)。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減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自動成為理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九)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協會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任期3年,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符合民政局關於社團組織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年富力強,精力充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四)具有保險業一定從業經歷和相應崗位的管理經驗,在本市保險業具有較大影響;
(五)熱愛協會工作;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推薦的會員代表,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當地民政局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保險行業的,應在1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原單位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2屆,對於滿60周歲但尚未屆滿的,可以作屆中調整,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過考察延長至當期屆滿。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是協會法定代表人,執行理事會批准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可根據秘書處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1名。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民政局核准。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秘書處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根據理事會決議,聘任、聘用協會秘書處各類專職人員;
(四)負責日常財務審核工作,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六)提名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七)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秘書長在任期內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由理事會指定臨時負責人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公平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的方法,選聘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節監事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立3名監事。監事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推薦的會員代表,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負責對社團運轉的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與理事任職條件相同,本單位理事、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監事主要職責為:
(一)列席理事會;
(二)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有全體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等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業務主管單位可責令協會予以罷免撤換。
第五節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會長(副會長)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二)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
(三)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四)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十七條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黨員人數達不到建立黨支部的,應建立黨小組。
第三十八條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三十九條協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訂自律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協會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並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協會的基本情況;
(二)協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有償服務所得。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1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協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四十九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水平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濮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2017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由濮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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