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和減少雨水徑流量,涵養地下水源,保持泉水常年噴涌,提高城鄉防洪排澇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按照規劃要求實施的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一條 為控制和減少雨水徑流量,涵養地下水源,保持泉水常年噴涌,提高城鄉防洪排澇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六區(含濟南高新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按照規劃要求實施的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內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各區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區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發改、規劃、城鄉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園林、林業、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源頭控制、低影響開發的原則,通過“滲、滯、蓄、淨、用、排”等工程措施,減少雨水徑流量,確保建設後雨水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雨水徑流量。
第五條 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應當發揮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對降雨的積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墊面對雨水的滲透作用和濕地、水體等對水質的自然淨化作用,實現城市水體的自然循環。
第六條 鼓勵、支持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快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及新設備,不斷提高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水平。
第七條 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道路、綠地、水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海綿城市自然生態空間格局,納入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相關內容。
第八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要求。
第九條 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總體要求,落實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指標內容。
第十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投資概算。
第十一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建築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50400-2006)等相關標準、規範規定進行設計,並體現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設計理念。
第十二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應當納入排水工程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環節的重點審查內容,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開發前後雨水徑流係數計算書、外排雨水量計算書、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規模和布置圖等內容。
第十三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施工應當依法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應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的原則,完善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措施。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原有濕地、坑塘、溝渠等水體,建設小型濕地及滯流塘或建設專門雨水蓄水池。
建築與小區應當採用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方式,道路、廣場及地面停車場應採用透水鋪裝等方式,綠地應採用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植草溝等方式建設,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既有建設項目可通過路緣石改造、增加植草溝、溢流口等方式將雨水徑流引到綠地空間。
第十五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完工後,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交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確保設施完好,並接受排水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挪作他用,不得阻撓、妨礙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管理、保護和養護維修。禁止以下損害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行為:
(一)填埋、占壓、污染滲漏區;
(二)堵塞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妨礙排水;
(三)占壓、拆卸、填埋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
(四)向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五)向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傾倒、排放超標污水和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其他損害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雨水綜合利用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訂設施保護方案,並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
第十九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考核評價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排水主管部門及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雨水徑流是指大氣降水落到地面後未進入土壤沿地表流動的水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
各縣(市)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市六區(含濟南高新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按照規劃要求實施的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內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各區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區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發改、規劃、城鄉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園林、林業、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源頭控制、低影響開發的原則,通過“滲、滯、蓄、淨、用、排”等工程措施,減少雨水徑流量,確保建設後雨水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雨水徑流量。
第五條 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應當發揮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對降雨的積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墊面對雨水的滲透作用和濕地、水體等對水質的自然淨化作用,實現城市水體的自然循環。
第六條 鼓勵、支持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快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及新設備,不斷提高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水平。
第七條 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道路、綠地、水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海綿城市自然生態空間格局,納入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相關內容。
第八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要求。
第九條 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總體要求,落實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指標內容。
第十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投資概算。
第十一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建築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50400-2006)等相關標準、規範規定進行設計,並體現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設計理念。
第十二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應當納入排水工程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環節的重點審查內容,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開發前後雨水徑流係數計算書、外排雨水量計算書、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規模和布置圖等內容。
第十三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施工應當依法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應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的原則,完善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措施。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原有濕地、坑塘、溝渠等水體,建設小型濕地及滯流塘或建設專門雨水蓄水池。
建築與小區應當採用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方式,道路、廣場及地面停車場應採用透水鋪裝等方式,綠地應採用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植草溝等方式建設,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既有建設項目可通過路緣石改造、增加植草溝、溢流口等方式將雨水徑流引到綠地空間。
第十五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完工後,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交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確保設施完好,並接受排水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挪作他用,不得阻撓、妨礙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管理、保護和養護維修。禁止以下損害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行為:
(一)填埋、占壓、污染滲漏區;
(二)堵塞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妨礙排水;
(三)占壓、拆卸、填埋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
(四)向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五)向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傾倒、排放超標污水和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其他損害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雨水綜合利用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訂設施保護方案,並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
第十九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考核評價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排水主管部門及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雨水徑流是指大氣降水落到地面後未進入土壤沿地表流動的水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
各縣(市)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與利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