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見》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見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指中心城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但仍保有其建設用地和建築物、居住環境未作改善,保留和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及經營體制的聚居區,以下簡稱城中村)改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打造現代產業體系”的總體要求,突出重點區域和重要功能區、城市綜合體與重點工程、鐵路、軌道交通及主要道路等重大基礎設施的帶動作用,規劃為先、整合為主,統籌兼顧、科學有序地推動城中村改造,實現由單純改造城中村向提高城市化水平轉變,由單純村(居)分散改造向推動區域協調發展轉變,由單純村(居)民安置向建設綜合性社區轉變,由單純房地產開發向統籌城市功能和產業發展轉變,進一步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不斷完善城市功能,切實保障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
2.工作目標。通過規劃引導和整合改造,切實改善民眾居住與生活條件,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最佳化產業發展布局,實現“農民轉居民、村莊轉社區、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集體經濟轉混合經濟”四個轉變,力爭“十二五”期間完成中心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城中村改造,基本消除中心城“二元化”現象。
二、基本原則和改造主體
 3.基本原則。
(1)堅持統一組織,政府主導。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統籌作用,把握好城中村改造的方向,綜合運用政策、規劃、計畫等多種調控手段,採用多種建設方式,統籌規劃,整合資源,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確保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和城市發展需要。
(2)堅持統一規劃,成片改造。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調控作用,以區為單位統一編制規劃,統籌配置各類資源,突破“單村改造”的局限和制約,以區為主,成片改造。
(3)堅持統一政策,集中安置。深入研究,完善拆遷安置和開發建設的政策措施。堅持民眾自願、讓利於民的原則,靈活合理確定徵收補償標準,統一組織社區建設,集中妥善安置村民,同步建立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村民向市民的根本轉變。
(4)堅持統一標準,整體配套。綜合平衡各方利益,注重維護社會公平,進一步統一安置保障、配套建設標準,提高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水平,實現城市功能、人居環境、生活質量、城市形象的全面提升。
4.改造主體。各區是城中村改造的責任和實施主體,負責轄區內城中村改造。按照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調動多方面參與城中村改造的積極性。涉及特定區域的城中村改造,區政府須與特定區域建設主體共同協商,理順工作程式,分工協作,共同推進。
三、規劃管理
 5.規劃控制。各責任主體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中村改造引導規劃的要求,結合村(居)實際和周邊用地情況,按照有利發展、重點帶動、統一規劃、連片改造、確定標準、整體配套的要求,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策劃方案,會同市規劃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打破村居之間的地域界線,以重點區域發展、重點工程建設以及重要交通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為主要帶動點,進行區域整合、連片開發。按照“低密度、高容積率”的要求,提高建設容量,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積極引導建築向地下和空中延伸、立體建設,壓縮用地規模,提高投資強度和改造綜合效益。除城市規劃有高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區域外,原則上不再規劃審批6層以下住宅建築,新建住宅項目適度鼓勵建設高層建築。
6.設施配套。按照適度超前、提高標準的要求,完善和強化市政公用及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結合城中村現狀及周邊規劃建設情況,充分利用和不斷最佳化原有基礎設施,不斷提升片區基礎設施承載和保障能力,做好基礎設施建設前期研究和系統規劃。周邊道路、水、電、暖、氣、環衛等基礎設施建設要提前列入建設計畫,完善社區服務、治安管理、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布局、適度增加公共綠地和開敞空間,進一步完善城市服務功能。
7.違法建設處置。涉及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違法建設,原則上不予保留。確與規劃無矛盾且建築質量較高的,可結合具體情況,採用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
四、用地管理
 8.土地處置。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含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未徵收的)依法按程式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安置開發規模以外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濟南市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38號)統一徵收。
9.供地方式。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房、保障房用地劃撥供應給村集體組織。經營性用地規模按基本平衡村莊安置改造成本確定,通過招拍掛方式有償供應。安置房需開發商代建的,列入土地出讓附加條件,由區政府負責監督。為加快項目推進,可參照我市棚戶區改造的有關政策運作。經營性用地具備分宗條件的,可以統一規劃,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劃分地塊,確定規劃條件後單獨出讓。
10.土地收益管理。項目中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掛出讓後,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先行撥付到各項目責任主體,用於被征地村(居)民的土地補償、拆遷補償和安置補助等土地出讓成本支出,土地出讓淨收益的50%部分撥付相關責任主體,專項用於城中村改造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資金平衡。
五、徵收拆遷安置
 11.徵收拆遷管理。嚴格依法推進徵收拆遷工作,確保村(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區政府負責指導村(居)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村(居)民(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拆遷人與村(居)集體組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手續合法齊全的村(居)民住宅房屋、集體經濟用房、集體辦公用房、村(居)自辦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他附屬物,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費用計入拆遷安置成本。
12.安置標準。村(居)民住宅安置採取住房安置或貨幣安置方式。採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積40平方米,原住房面積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積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關部門批准的補償標準補償。因戶型設計等原因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設成本購買。採取貨幣安置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補償,補償價格參照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核算。生產生活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建設用地核定,劃撥給村集體組織使用,由村集體組織按城市規劃要求自主投資建設運營,切實用於村(居)民長期生活保障,不得轉讓,經營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經村(居)民(股東)代表會議民主決策確定;特定區域涉及徵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濟南市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38號)相關規定執行。長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戶,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同意,並由區政府認定後,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併安置,但不享受有關保障政策,解決方式為自購安置房,價格可享受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的優惠。
13.規費減免。安置房、保障房建設,參照市物價局、財政局《關於公布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首批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的通知》(濟價房字〔2008〕111號),免收相關費用。經營性建設項目收費按相關標準下限收取。村(居)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業管理用房辦理確權登記手續時,免繳交易費。
六、組織領導
 14.強化統一領導。市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實施統一領導,負責確定總體改造規劃,分解年度改造計畫,協調解決村(居)改造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工作推進情況。市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負責政策解讀、改造方案審批、年度計畫編制、技術指導、督促檢查、情況調度、建房數量認定等。各責任主體要完善城中村改造拆遷建設和村(居)民安置專門機構,推動工作順利開展。
15.落實屬地責任。市政府與各責任主體簽定改造目標責任書,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確保推進有計畫,完成有時限,管理全覆蓋。各區依法負責管理和監督城中村拆遷補償方案制定,負責項目開發建設、村民安置房建設資金籌措、工程進度和安全質量監督、民眾拆遷過渡及回遷安置組織、房產證辦理、回遷安置小區管理等各項工作。
16.規範改造程式。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改造總體策劃方案,對建設成本、拆遷安置、資金保障、集約用地、環境保護、設計標準、建設時序、自求平衡等情況進行認真分析,作出可行性結論,報市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策劃方案批准後,各建設主體按照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報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城鄉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實施。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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