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二中青年學社(Suixi No.2 Middle School Youth Society)是共青團濉溪二中委員會領導的,由濉溪二中在校青年學生因共同意願而自願成立的以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學術學習和思想交流為主體的綜合型的全校性民眾性組織。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是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學年召開一屆。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理事會是濉溪二中青年學社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及其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任期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濉溪二中青年學社
- 外文名:Suixi No.2 Middle School Youth Society
- 成立地點:中國淮北
- 成立時間:2012年10月15日
- 最高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最高權力機構:全體社員代表大會
- 每屆任期:一年
社團簡介,成立背景,社團宗旨,社團精神,社訓,早期發展歷程,組織機構,社團章程,早期領導人,歷屆領導集體,
社團簡介
成立背景
濉溪二中早期學生社團存在一定的不規範現象,學生社團發展活力較低,社團更迭較為頻繁,生命周期較短,影響力和帶動學生良性發展的作用力有限。2012年前後,中國社會處於急速發展變革的關鍵期,新的愛國主義思潮正處於萌芽階段,青少年特別是廣大中學生活力迸發、思想獨立、追求進步。為了進一步發展校園文化,打造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學生社團,同時也促進同學之間的交流學習,發展共同愛好,投身社會服務,由濉溪二中2011級部分學生創建的以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學術學習和思想交流為主體的綜合型學生組織——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應運而生。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青年學社秉持1919年濉溪青年社及領導人鄭子瑜等老一輩革命志士的遺風,傳播先進文化,建設校園文化,增進奮進力量,推動社會進步,弘揚社會正能量,力求促進青年學生全面發展,培育優良作風,團結凝聚同學,通過各種形式的活動,努力實踐,交流思想,開拓視野,培養技能,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共同發展、共同勉勵、共同進步,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社團宗旨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的宗旨是:立足校園,服務社會,鍛鍊自我,促進發展,推動進步!
社團精神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的精神是:為理想而奮鬥!
社訓
團結友愛、開拓進取
早期發展歷程
2012年4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開始籌建,形成了三十多人的早期組織。
2012年9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籌備委員會正式提交各項籌備資料,通過籌備計畫大綱。
2012年10月15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正式成立。
2012年10月下旬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正式開展首批招新工作,成為濉溪二中最大學生組織。
2012年11月上旬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通過社團組織建設初步意見,建立以全體社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秘書處為核心的一系列組織機構和運行體制。
2012年11月17-18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召開第一屆全體社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說明了社的基本情況,討論了社的階段性發展目標,通過了臨時章程。
2012年11月21-25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開展首次活動,為濉溪二中一患瀰漫性膠質瘤的同學組織大型募捐,募得善款近萬元,受到《淮北晨刊》、“直播淮北”、市文明辦網的積極宣傳,受到校內外的一致好評。
2013年1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實施對外發展計畫,積極開展同濉溪中學、淮北市實驗高中等市內高中的學生組織間的合作,當月另開展走訪社會福利院實踐活動(以後歷年對新社員開展此類教育實踐活動)。
2013年上半年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率先提出建立濉溪二中青年志願者協會,並承擔青協職能。
2013年年中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開始重大改制,一直到2013年末,社團逐步建立起了以全體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為核心的新的一系列組織機構和運行體制,其間社團領導集體完成換屆。
2013年9-10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正式加入《意林》“中國知名中國小校園社團聯盟”“中國知名中國小文學社聯盟”。
2013年10-11月 濉溪二中青年志願者協會脫離濉溪二中青年學社。
2013年11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由濉溪縣有關部門核准正式章程。
2013年11月19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聯合《意林》雜誌社成功舉辦《意林》公益演講活動。
2013年下半年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正式提出關於濉溪二中學生組織發展建設的有關意見及詳細方案。
2014年4月13-19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與濉溪縣羽毛球協會成功舉辦第一屆“青春活力杯”校園羽毛球大賽,以後歷年延續(2015年第四屆起改為每年末舉辦)。
2014年4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獲校團委表彰。當月,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第二屆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圓滿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
2014年6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開展“綠絲帶·中、高考志願服務活動”。
2014年12月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以啟迪思想為宗旨組織高一年級辯論賽。
2015年1月17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第三屆全體社員代表大會圓滿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對社團發展作了規劃,解決一系列發展遺留問題。
2015年5月23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第三屆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圓滿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
2015年11月 濉溪二中天鐘文學社在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指導下重組成立。
2016年1月11日 濉溪二中學生聯合會創立,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成為濉溪二中學生聯合會三大領導性組織之一,影響力進一步提高,第四屆理事會決定進行社團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探索新的發展道路和如何實現重點解決社團促進青年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的目標。
2016年1月23日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第四屆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圓滿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表決通過了章程修正案和《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理事會組成人員選舉辦法》,社的組織運作和制度化建設取得進一步發展,進入常態化運轉。
組織機構
全體社員代表大會
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是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學年召開一屆,其的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的決議一般須經與會代表的2/3以上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及其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全體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在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期間執行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社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社。
理事會由社長、副社長、社務委員和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社長擔任理事會主席,副社長擔任理事會副主席,其他人員擔任理事會理事。
社長
社長領導本社各下設工作機構的日常工作,處理社的日常事務,對理事會負責,是本社的總負責人
職能部門
辦公室、組織部、紀檢監察部、編輯部、社員發展部、外聯宣傳部。
社團章程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濉溪二中青年學社(英文譯名為“Suixi No.2 Middle School Youth Society”)是由濉溪二中在校青年學生因共同意願而自願結成的以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學術學習和思想交流為主體的綜合型的全校性的民眾性組織。
第二條 本社的宗旨是:立足校園,服務社會,鍛鍊自我,促進發展,推動進步!
本社的精神是:為理想而奮鬥!
本社的社訓是:團結友愛、開拓進取。
第三條 本社的基本任務和目標是:樹立服務社會和同學的理念,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幫助青年學生進步成長,將更多的學生培育成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有思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責任擔當,樹立堅定的馬克思主義信念、勇於奮鬥的學習型進步青年;活躍學校的學習氛圍,豐富校園文化,培養和提高社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創新和自我提高的能力;開展以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學術學習和思想交流為主體的各類活動,以交流思想、切磋技藝、增進友誼;堅決維護廣大青年學生的正當權益,反對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壓迫;團結和發展青年友誼,促進和推動青年學生及其組織的發展與聯合;堅持為我校的建設、青年學生的進步、參與和推動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努力。
第四條 本社的對內基本方針是:團結統一、積極發展。
本社的對外基本方針是:合作共贏、共同發展。
本社的基本發展方針是:堅定不移地推動學校、社會和青年學生自身的發展進步,走規範化、制度化的發展道路,向更高、更大、更遠的目標邁進,建設一流的有思想力、影響力和創造力的學生社團。
第五條 本社的主管單位是濉溪二中團委、政教處,同時本社接受學校各年級組的指導。
本社積極支持和引導不同年級社員和社的組織在社的統一領導下靈活發展,活動組織原則上以項目化方式開展,廣泛動員社員參與,以促進社員更好地融入社的組織生活,提高社員的工作能力,推動社的組織高效運行。
第六條 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不影響社會和校園秩序為基本前提。
第七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具有濉溪二中正式學籍的各年級在校青年學生中,無嚴重不良行為習慣和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和法律的行為,積極上進,有各類才能,學習態度良好,贊成本社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本社的,經本社考察並獲理事會批准通過後即可成為本社正式社員。不具有本校學籍,但長期在本校學習且符合其他條件並申請加入本社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本社可接納對本社有傑出貢獻的人為名譽社員,經理事會同意,名譽社員可以擔任名譽理事。理事會可以收回已授予的名譽社員和名譽理事資格。
第九條 社員入社須面對社旗宣讀誓詞,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濉溪二中青年學社,擁護社的領導,遵守社的章程,執行社的決定,履行社員義務,嚴守社的紀律,對社忠誠,團結友愛,積極工作,勤奮學習,儘自己所能服務同學、奉獻社會,傳播先進文化,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為社的發展而不懈奮鬥!
第十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社的任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和社的有關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三)對社的任何組織和有關人員的違紀、失職行為,有權向社團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
(四)可向本社推薦他人入社,舉薦其他社員或自薦擔任有關職務和進行有關工作;
(五)依照本社決議精神或經上級組織授權,可獨立開展相關工作;
(六)可參與本社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社內有關檔案和刊物;
(七)可向本社申請幫助、為個人或其他社員進行辯護和要求本社維護個人、其他社員乃至全社的正當權益;
(八)優先享受本社的服務、資源和享有相應的社團獎勵或福利;
(九)享有本社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執行本社決議,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以保留;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校規校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傳統美德;
(三)服從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認真學習,積極參與本社各項工作和活動;
(五)按照規定及時交納社費,如實報告有關社務工作和組織需要的有關情況資料;
(六)主動交代個人或了解到的其他社員的違紀行為;
(七)維護本社的紀律、安全、榮譽、利益和團結,保守本社機密;
(八)維護青年學生的正當權益,了解、反映青年學生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服務同學、奉獻社會;
(九)履行本社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每學期在社團生活中表現較為優秀或對本社具有重大積極貢獻的社員或社員集體,本社將授予其“優秀社員”或“優秀集體”稱號,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三條 社員應屆高中學業結束一律自動離社,所有個人的社團有關物品由本人保留。
社員因其他原因失去本校學籍的或不能長期在本校學習的,即視為自動脫社(原則上應及時向本社說明),本社予以追收有關證件及其他須交回的有關物品。
社員因故被開除社籍的,社團應予以追收有關證件及其他須交回的有關物品。
第十四條 社員有退出本社的自由(留社察看期間除外),但退社前應向本社提交詳實的書面申請,並交回有關證件及其他須交回的有關物品,經批准後即可退社,本社隨即予以除名。
除受開除社籍處分者外,凡退社兩次者,概不復錄。
第十五條 本社高三年級社員依據學業情況實行特別原則,受學校高三年級組指導,可不參加社的有關會議、活動或工作,其的有關計畫和任務實行單列。
第十六條 本社允許社員同時參加其他校內學生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但社員須及時向本社作出說明。擔任本社理事會成員的必須辭去在其他學生組織內的任職。
第十七條 社員未經授權不得以本社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第十八條 社員的在社生活及其表現,可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社向學校報告,納入社員的有關檔案。
第三章 社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九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員代表大會,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屆,其的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的決議一般須經過半數的與會代表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本社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或本社三分之一以上的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代表提出,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會議可臨時召開,若無特別情況,不得延期召開。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會議臨時或延期召開的具體事項由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可以批准除社員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本社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社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四)審議和決定本社的重大事務和經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五)罷免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代表;
(六)決定理事會的設定、變動、組織和職權;
(七)根據上屆理事會提名,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八)罷免本社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補選決定本社社長人選;
(九)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本社的終止事宜;
(十一)處理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理事會是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及其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全體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在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期間執行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社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社。
本社理事會的任期一般為至高二年級結束為止。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會由社長、副社長、社務委員和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社長擔任理事會主席,副社長擔任理事會副主席,其他人員擔任理事會理事。
本社理事會採取理事會主席(即社長)領導下的合議制,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能召開(召開方式不唯一),其的決議原則上須經與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若無特別情況,名譽理事、社長助理、主要後備幹部及經理事會準許的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社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執行全體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修改或審批本社各類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工作及財務計畫和有關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四)領導下設的各級工作機構的工作,決定這些組織的設定、變動、組織和職權;
(五)審議和決定下設的各級工作機構或個人請示理事會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並向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提交社員代表及自身提出的議案;
(七)全體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社的重大事務;
(八)決定社員的吸收、處分和除名;
(九)提名下一屆理事會組成人員;
(十)全體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任免本組織內部分組成人員(社長除外);
(十一)選拔(含補選)、決定和罷免下設的各級工作機構中除理事會組成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十二)接受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幹部的辭職;
(十三)決定授予或收回本社各類榮譽或獎勵;
(十四)依有關規定處理全體社員代表大會及其代表的有關事宜;
(十五)授權具體組織或社員對外代表本社進行有關工作或活動;
(十六)處理本社發展建設、資產財務和終止等方面的重要事宜;
(十七)行使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一至兩名,社務委員兩至四名,必要時可設社長助理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社長領導本社各下設工作機構的日常工作,處理社的日常事務,對理事會負責,是本社的總負責人,其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和工作計畫;
(三)統籌管理、指導和檢查理事會下設的各級工作機構的工作;
(四)特別情況下,可提請理事會任免部分理事會其他組成人員;
(五)根據需要,提請理事會任免社長助理;
(六)報請理事會批准任免基層組織有關負責人;
(七)根據理事會決定,代表理事會對有關人員或組織集體授予本社榮譽;
(八)代表本社接受重要社外人員和進行重要涉外活動;
(九)代表本社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處理有關工作,受社長委託可以分管部分工作,經社長授權可以代行社長部分職權。
第二十七條 社務委員由較有代表性、表現突出或積極貢獻的社員擔任,與副社長一起協助社長處理工作,必要時可以代行副社長職權。
社長在任期內可以提請理事會決定任命新的社務委員。
社務委員可以兼任本社下設工作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社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執行處理日常工作,統一由社長領導,對理事會和社長雙重負責,其的具體組織和職權由理事會決定。
本社的基層組織由社長領導,同時接受本社各工作部門的工作指導,其的具體組織和工作任務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適當設定特別工作機構,其的具體組織和工作範圍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社除理事會以外,各級工作機構一律採取正職負責制,副職負責人負責協助正職負責人處理工作。經正職負責人授權,副職負責人可以代行正職負責人的部分職權。
第三十條 本社各級工作機構一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和組織。
第四章 社的幹部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幹部是本社各級工作機構的工作的骨幹,是社的各項工作的管理者,社的幹部須模範地履行社員的各項義務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本社社員資格且原則上為我校高一、高二年級學生;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良好,態度認真,在校期間未受過校級以上處分和其他規定不能擔任幹部的處分,在校表現良好;
(三)思想先進,原則上應有較好的議事、決策、管理、交際、組織協調能力和一定的相關知識或有關工作經驗,擁有高度的責任心,德、智、體全面發展;
(四)富有熱情,熱愛社團工作,樂於為同學們服務,為人堅定正直、積極奉獻,願與社團共進退。
第三十二條 本社各級幹部必須密切同社員間的聯繫,深入了解社團發展狀況,積極引導社員進步,加強社的團結和紀律,以身作則,樹立服務集體的意識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接受社員監督,推動社團長足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社各級幹部擁有全體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授予和規定的相應的工作領導、管理、實施等權力,在其的正當許可權下,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侮辱傷害、打擊報復社的幹部或抵制、妨礙幹部的有關工作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社理事會及各職能部門和基層組織的幹部的任期一般為任至高二年級結束為止,其中職能部門內除正、副負責人以外的幹部的任期一般為任至高一年級結束為止。
本社特別工作機構的幹部的任期由理事會決定(最長一般為任至高二年級結束為止)。
第三十五條 本社幹部兼任職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除有規定必須兼任的職務以外,至多兼任不得超過兩個。
社長、副社長不可兼任社團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社幹部有辭職的權利,但須向理事會提交詳實的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方能辭去職務。
第三十七條 本社對在有關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幹部,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本社不允許擔任部門負責人以上級別的幹部同時參加我校或他校的與我社非隸屬關係的其他學生組織(有特別規定和理事會批准的除外),否則必須辭去本社幹部職務。
第三十九條 本社各級工作機構的幹部的選拔、任用、考核必須嚴格、公正、公開,對其的監督必須合理、到位。幹部的名額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
本社幹部的選舉選拔、考核監督、缺位補選等具體辦法由本社予以規定。
本社各級負責人職務在補選或決定出新的人選前,可由理事會決定有關代理人選。補選或受任繼任人選的任期和該職務的原任期相同。
第五章 社的紀律
第四十條 社的紀律是本社各級組織和全體社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社的的團結統一、完成社的任務和目標、進行社的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社的各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社的紀律,社員必須自覺接受社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一條 社員如有違反本社章程和其他紀律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在社內外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本社依據情節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撤銷社內職務、留社察看或開除社籍的處分並予以備案。受處分者可出席討論處分其的會議,並可當面說明或遞交書面材料提請本社複議一次。
第四十二條 凡受警告處分的,本社應予以口頭通知,不作通報批評;凡受警告以外的處分的,本社須以書面通知,並作通報批評(原則上不公開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不適合公開的個人信息)。
受除警告和開除社籍處分以外的處分的,一律須向本社遞交書面檢討。
第四十三條 應受撤銷社內職務處分但未任有關職務的社員,應予以記過處分。
受除開除社籍處分以外的處分的社員,在處分期間一律不得晉升職務或授予榮譽,其中受留社察看處分的社員在留社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擔任職務的一律予以撤職;在規定的察看期滿後改正錯誤的,本社應及時予以恢復社員的上述有關權利,若當事人仍堅持不改或又發現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本社應予以開除社籍處分。
受開除社籍處分的社員,本社不再予以復錄(處分撤銷或確受錯誤處分的除外)。擔任本社職務的,其的職務一律自動撤銷。
第四十四條 社員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視情況予以撤銷處分:
(一)受警告、記過、撤銷社內職務處分最長半年內表現良好的;
(二)受留社察看處分最長一年內表現良好的;
(三)受除開除社籍外分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離、脫社的;
(四)受處分期間有重要貢獻的。
受警告、記過、撤銷社內職務處分的社員在受處分期間退社的,處分不予撤銷。
第四十五條 社員受有關處分而被撤銷職務的,處分撤銷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在其他組織內任職的,本社應建議該組織免去其職務。
第四十六條 社員嚴重違反社規社紀、校規校紀,甚至違反法律法規的,除予以開除社籍處分外,本社應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以作處理。
社員受校級以上(含校級)處分,但社團之前並未了解的,本社將予以追加處分。社員離社後被發現在社期間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應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追加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未達開除條件,但因故不適合留在本社的,本社應予以勸退;未達撤職條件,但因故不適合留任本社職務的,本社應予以勸辭。
當事人不願被勸退或勸辭的,必須按理事會要求整改達到履職條件。未能較好履行整改的,理事會可決定對其採取強制退社或免職。
不屬於受處分的重大過錯,但確因重大失誤導致負面影響的幹部,必須引咎辭職。
第四十八條 社員受到錯誤處分的,本社須及時收回處分決定,予以公開澄清並當面或書面道歉。
第四十九條 社員受到的處分可依據具體違紀情節、違紀後的表現、違紀記錄等情況,予以免除(僅限警告處分)、減輕或加重。
第六章 社的資產
第五十條 本社的經費的主要來源為:
(一)社員交納的社費;
(二)政府和學校給予的有關撥款和獎勵;
(三)捐贈;
(四)正當的社會資助;
(五)其他合法所得。
本社的經費用於本社的工作和發展,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社對社的資產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社的財務必須公開、透明,財務的使用須由理事會決定,財務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須及時向社員公布,財務的審查、監督必須嚴格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社的資產,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社接受學校主管單位的審計,社團終止後須按有關規定在學校主管單位監督、指導下處理財務事宜。
第七章 社的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社的終止須因分立、合併或解散的需要而由理事會提出並獲全體社員代表大會與會代表的五分之四以上通過或因社團嚴重違紀而受學校主管單位決定終止的,經學校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社終止後的各項工作由理事會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藉機謀取私利;本社終止工作處理結果由理事會向學校主管單位報告並予以公布。
第八章 社徽和社旗
第五十五條 本社社徽主體圖案是一個多彩的“青”字,既象徵著青年學社,也寓意豐富精彩的青春和富有活力的青年人,字的上方為一頂王冠,表達了社團拼搏進取的精神和對社團發展充滿信心的信念,圖案周圍環有社的中英文名稱,社徽整體底色為學校統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社旗底色為象徵激揚青春、拼搏進取的紅色,左上方標有濉溪二中校徽,中間自左向右橫向綴有本社的社徽及白色的中英文名稱。
第五十七條 社員應當維護社徽和社旗的尊嚴,按規定正確、合理的製作和使用社徽、社旗,不得進行侮辱和損毀,也不應容許他人有類似行為。
社徽和社旗的具體製作和使用由理事會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為本社統一章程和行動原則,所有社員必須遵守,其他一切社內規定均不得與之相牴觸。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須經本社全體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本社理事會或本社三分之一以上的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經全體社員代表大會與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2013年11月10日通過生效,2016年1月23日最後修正。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社理事會。
早期領導人
主要創始人
楊武濤、孫頔、陳林傑、蘇吉林
其他參與創始人
仲昊、李思汗、傅豪、畢紫雪、蔡禮瑤、汪波
歷屆領導集體
第一屆執行委員會(理事會)
主席:孫頔
副主席:楊武濤
常務委員:陳林傑、蘇吉林、傅豪、仲昊、李思汗、呂緣晴(辭職)
委員:費揚(辭職)/任素素(接任)、盛潔、畢紫雪(辭職)、肖珂、費俊蒙(辭職)/丁穎(接任)、丁玉雪、徐彪(免職)、張弛(撤職)
第二屆理事會
主席:徐笛
副主席:周子旭
理事:任素素(開除)/陸曉萍(接任)、丁毅、李潔、肖珂、徐彪、呂緣晴
第三屆理事會
主席:張儒順
副主席:張哲、陳源
理事:何燦、吳晗、張自立、張坤平、孟書賢、馬寧、胡譯文
第四屆理事會
主席:謝家輝
副主席:黃睿哲(免職)/王岩(接任)、張維國
理事:張鶴翔、李權、張慧麗、劉林、王志茹、郭夢凡、葉思遠、劉紅麗
第五屆理事會
主席:谷詩
副主席:劉子宇、祝雨豪(辭職)/楊宇(接任)
理事:呂亮亮(辭職)、楊凌波、吳龍標、袁甲麗、姚郭勝、周瑩、趙紫蕊、張振華
第六屆理事會
主席:王傲雪
副主席:張孟羽、田猛
理事:張家欣、趙良喆、凌敬宇、王明星、傅凱瑩、鄭晨雪、王尚文、胡恩怡、王可、丁言正、杜莎莎、姚娟(上述人員包含各部門副職負責人)
第七屆理事會
主席:徐柯
副主席:秦曉龍
理事會:張曉雨、陳碩、董昊、周昊、徐子良、呂國慶、李鑫豪、沈雨、汪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