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龍之友俱樂部章程

澳門龍之友俱樂部,葡文名稱“Clube de Amigos do Dragao de Macau”,英文名稱“Dragon Friends Club of Macao”,其會址設於凼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44號大中華廣場綠湖居3樓C.葡文簡稱為C.A.D.M.。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龍之友俱樂部章程
  • 發文單位:澳門
  • 發布日期:2005-3-3
  • 執行日期:2005-3-3
圖書信息,圖書目錄,

圖書信息

發文單位澳門
發布日期:2005-3-3
執行日期:2005-3-3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C.A.D.M.的領導機關
第四章 違犯紀律
第五章 本會基金
第六章 過渡期之規條
澳門龍之友俱樂部
Clube de Amigos do Drag?o de Macau

圖書目錄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檔案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龍之友俱樂部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二條 C.A.D.M.的宗旨:
(1)致力促進及推廣澳門之水上和陸上各項體育活動。
(2)維護各會員之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本澳之合法居民,乃有興趣推廣體育活動之人士。
獨一條 所有會員須經由理事會之批核。
第四條 會員之義務:
(1)按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會費。
(2)遵守與督促他人遵守C.A.D.M.之章程及其它有關之現行規章。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具會員證。
(2)參加C.A.D.M.組織之各項活動和享有會員應有的福利。
(3)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4)提出更改組織章程規例的提議。
第六條 會員資格和權利的終止:
(1)會員若欠繳交會費兩年以上,其會員資格自動被終止。
(2)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C.A.D.M.的領導機關
第七條 C.A.D.M.透過以下領導機關進行工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段 所有領導機關之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二段 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領導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會員大會常規性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有關每年度報告和財政帳目。
(1)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前八天,以郵寄掛號通知會員,通告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舉行時,如出席者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召開特別會議:
(1)C.A.D.M.任何領導機關之書面要求;
(2)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3)有三分二或以上之會員,具召開會議之明確目的之書面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三條 當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了半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則由副主席代替,若副主席或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 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C.A.D.M.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C.A.D.M.的領導機關;
(3)審議領導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4)訂定會費。
理事會
第十六條 C.A.D.M.理事會由九個成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副秘書,財政和四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獨一條 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替。
第十七條 理事會常規性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獨一條 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八條 當C.A.D.M.其它領導機關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賦予理事會:
(1)計畫,領導及執行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2)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小組及部門。
(3)管理C.A.D.M.之資產。
(4)每年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每年制定報告書及帳目,並於會員大會舉行例會前,至少十五天,分派給各會員。
(6)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7)草擬修改章程之提案。
(8)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會主席或理事會副主席及財政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委員簽署。
(2)當理事會主席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理事會副主席及秘書代理之。
(3)只有理事會主席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特別會議則由監事會主席或由兩位監事要求召開。
第二十三條 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及預算案之執行;
(2)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帳目,並提出意見;
(3)查核財政之運作,是否符合規則及章程上之規定。
第四章 違犯紀律
第二十四條 違犯本章程及C.A.D.M.內部規章,則違犯紀律。
第二十五條 任何會員,違犯紀律將受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一年,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第二十六條 執行紀律之職權:
(1)上項(a)至(c)由理事會執行。
(2)(d)則由理事會具充分理由,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並交其處理。
第五章 本會基金
第二十七條 C.A.D.M.基金由以下組成:
(1)會員之會費。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過渡期之規條
第二十八條 籌委會:
(1)組織籌委會,執行臨時之職務,其目的籌備組成第一屆各領導機關成員之選舉,直至產生各領導機關成員為止。
(2)籌委會由下列創會會員組成:李燕堂,梁玉卿,陳容妹。
(3)籌委會在履行上述(1)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檔案,須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於凼仔
助理員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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