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海事及水務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事及水務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確保海事安全,監管和控制航海活動;
(二)防控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執行清理海上垃圾及油污措施;
(三)統籌海上搜尋和拯救行動以及其他與海事事故有關的工作;
(四)負責船舶及其他懸浮物的註冊工作,以及海員的登記和發證事宜;
(五)發出從事海事及港口活動的準照;
(六)統籌港口事務,監察對港口安全規定的遵守情況;
(七)研究和制定便利海運的措施,並促進發展有關業務;
(八)統籌和管理客運碼頭的運作;
(九)促進發展與漁業有關的活動;
(十)制定海灘安全規定,監察對該等規定的遵守情況,並向泳客提供援助;
(十一)就海事管理範圍內開展的任何工程及建造基礎設施發出意見書;
(十二)提供水文學及海洋學方面的服務;
(十三)負責引航工作;
(十四)促進和統籌海事人員的培訓,並推廣海事知識;
(十五)研究和保護海事文化遺產,並促進發展相關活動;
(十六)負責建造、維修、保養船舶,並檢驗、維修、保養公共實體的車輛;
(十七)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飲用水、再生水及原水的供水事務;
(十八)促進開發和合理使用水資源,宣傳及推廣節水活動;
(十九)研究和制定水資源管理的政策、制度及措施;
(二十)促進與海事有關的國際法文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二十一)促進海域的管理與利用;
(二十二)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一、海事及水務局設下列機關:
(一)局長,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海事及水務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海事活動廳;
(二)船舶及船員廳;
(三)港口管理廳;
(四)水資源管理廳;
(五)海域管理廳;
(六)行政及財政廳;
(七)研究及法律事務處;
(八)宣傳推廣處。
三、海事及水務局尚設有下列從屬機構,該等從屬機構受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專有規章規範:
(一)等同廳級的政府船塢;
(二)等同廳級的航海學校;
(三)等同處級的海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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