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職責與職權,組成,

職責與職權

1)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人選。
2)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負責份別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的兩名社會人士。
3)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條,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其她委員的人選。

組成

1)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的七名澳門當地人士組成:其中屬澳門編制的法官一名,律師一名,其她方面的知名人士五名。
2)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
3)當主席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由委員會委員中最年長者代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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