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

本單位是澄邁縣政府組成部門,本文將概括其單位職責和內設機構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
  • 上級單位:澄邁縣人民政府
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為澄邁縣主管全縣海洋與漁業行政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範圍
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是承擔主管全縣漁業工作任務(或提供漁業技術等服務)的行政單位。其工作任務和職責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政府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組織實施本縣發展規劃、計畫。檢查指導各鄉鎮海洋與漁業工作。
(二)參與組織本縣海域勘界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海域(包括海岸帶、無居民海島)使用,按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實施海洋綜合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負責全縣漁業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漁制度和指導漁業資源監測工作;負責本縣水產養殖種苗的管理;管理內陸水域,淺海灘涂漁業開發利用工作。
(四)負責全縣海洋與漁業環境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管理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五)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信息綜合、標準計量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
(六)根據國家規定對本縣行使海洋監察、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管理全縣海監和漁業執法隊伍。
(七)負責海洋與漁業基礎數據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和有關海洋與漁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
(九)負責對所屬單位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工作任務和職責範圍,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設定6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綜合崗
起草和審核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本局規章制度;負責本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海域崗
承擔全縣海洋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海洋資源開發規劃;監督海岸帶和海島綜合開發;按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參與組織海域勘界工作,負責海洋資產化管理的調查、評估、登記等。
(三)海洋捕撈崗
監管全縣海洋漁業捕撈生產和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組織漁業資源調查和漁場預報及新漁場的開發;負責實施先進捕撈技術與生產結合的示範試點項目;組織全縣漁業生產的綜合調查;指導漁具漁法改良工作。
(四)養殖崗
指導全縣水產養殖業布局結構和品種結構調整;指導、監管全縣海淡水養殖和淡水捕撈生產;負責內陸水域淺海灘涂和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新技術生產的試驗示範及培訓的實施和管理;負責養殖種苗的管理;監管全縣漁用藥物和海淡水養殖用飼料的生產。
(五)漁政管理崗
承擔全縣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政監督管理職能;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和漁業許可制度,組織實施確定的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的監督管理;開展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大漁政執法行動,協調重大漁業糾紛,查處嚴重漁業違規事件。
(六)漁港監督崗
負責全縣的漁船和漁港水域建設的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業船舶和漁港監督管理權;負責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和漁業船舶船員的考試發證;管理漁港航標、信號等港口安全設施,負責組織漁船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漁港水域及沿海水域重大的漁業船舶海損事故;負責對建造、修理、改裝、引進和營運的漁業船舶執行監督檢驗;監管生產船用的產品和材料。
三、人員編制
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行政編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他幹部職工26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編制6名。
四、其他事項
(一)負責對全縣性海洋與漁業社團組織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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