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星河獎評獎標準

潮汕星河獎評獎標準

潮汕星河獎評獎,1991年2月25日正式成立,同時舉行首屆頒獎,到現在已經進行了二十三屆的星河獎頒獎。有潮汕星河品德獎、學業獎、科技獎、文藝獎、體育獎5個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汕星河獎評獎標準
  • 成立時間:1991年2月25日
  • 項目:品德獎、學業獎、科技獎等
  • 目的:繼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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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星河獎品德獎評獎標準

(2014年3月修訂)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品德獎是為了繼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雷鋒精神,培養潮汕青少年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社會公德,成為有益於國家,有益於社會,有益於人民的一代新人而設立的。但不提倡少年兒童進行超越自身能力的見義勇為。
凡戶口在潮汕三市(汕頭、潮州、揭陽),年齡 6 至20 周歲,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現,符合評獎標準者,可申報評獎。
第二條 評獎標準
(一) 特等獎
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而奮不顧身、貢獻特別突出,受到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或政府授予榮譽稱號或嘉獎。
(二)一等獎
1.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做出重大貢獻,受到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或政府表彰或嘉獎;
2.為維護社會治安做出重大貢獻,受到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或政府授予榮譽稱號或嘉獎;
3.獲得國家教育部和共青團中央授予“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三)二等獎
1.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或與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2.不怕艱險,救危扶難,事跡感人,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3.獲得省教育廳和團省委授予“廣東省優秀學生”、“廣東省十佳少先隊員”榮譽稱號。
(四)三等獎
1.連續三年以上堅持不懈參加環保、助學、幫教等志願服務活動,業績顯著,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2.連續三年以上堅持不懈為孤、老、榮、殘服務,事跡突出,民眾讚譽,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3.孝敬長輩,和睦鄰里,尊師愛友,熱心助人,事跡感人,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4.身殘志堅,或自身、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能堅強面對,改變命運,事跡感人,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5.拾金不昧, 積極主動歸還失主, 事跡感人, 受到縣(市、區)教育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或鎮委、鎮政府表彰。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評獎:
(一)以某種事跡獲得潮汕星河獎後,再以同一事跡為主而獲其他獎勵或榮譽稱號;
(二)在救危扶難中情節一般,或在集體救助中不是起主要作用;
(三)集體做好事,但非經常性,事跡一般。
第四條 獲潮汕星河獎後持續做好事,事跡有新發展,仍須三年後方可再申報評獎。
第五條
(一) 獲“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三好學生”或“廣東省優秀學生”、“廣東省十佳少先隊員”的申報者,應附上思想品德方面的具體事跡;
(二)獲“廣東省三好學生”、“廣東省優秀少先隊員”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作為評審時參考。
第六條 本評獎標準自 2014年起實施。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個別難以界定的問題,由評審委員會審定。

潮汕星河獎學業獎評獎標準

(2014年3月修訂)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學業獎是為鼓勵潮汕青少年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而設立的。
凡戶口在潮汕三市(汕頭、潮州、揭陽),年齡 6至 20 周歲,德智體發展全面,學業成績優異,符合評獎標準者,可申報評獎。
第二條 評獎標準
(一)特等獎
1.受國家教育部選派參加國際性學科比賽獲金、銀、銅獎;
2.參加全國高考,文科或理科總分列潮汕第 1 名(不含任何加分,下同)。
(二)一等獎
1.參加全國高考,文科或理科總分列潮汕2 — 4名;
2.參加國中升高中統一考試,總分列地級市第 1 名;
3.獲得全國中學生五項學科(數學、物理學、化學、信息學、生物學)競賽全國決賽一等獎;
4.參加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一等獎;
5.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學科競賽獲特等獎。
(三)二等獎
1.參加全國高考,文科或理科總分列潮汕第 5—9 名;
2.參加國中升高中統一考試,總分列地級市第 2 名;
3.獲得全國中學生五項學科(數學、物理學、化學、信息學、生物學)競賽全國決賽二等獎;
4.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二等獎或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技能大賽一等獎;
5.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學科競賽獲一等獎。
(四)三等獎
1.參加全國高考,文科或理科總分列潮汕第 10—15 名;
2.參加全國高考,單科(含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分列地級市第 1 名,總分達到第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3.參加全國高職類高考,總分列地級市第 1 名;
4.當年全國高考沒有達到上述獲獎標準的縣(市、區)考生中,考上高校本科的該縣(市、區)文科或理科中總分最高者(只獎一名);
5.參加國中升高中統一考試,總分列地級市第 3 名;
6.獲得全國中學生五項學科(數學、物理學、化學、信息學、生物學)競賽全國決賽三等獎或省賽區一等獎;
7.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或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技能大賽二等獎。
第三條 本評獎標準自 2014年起實施。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個別難以界定的問題,由評審委員會審定。

潮汕星河獎科技獎評獎標準

(2014年3月修訂)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科技獎是為鼓勵潮汕青少年刻苦鑽 研科學知識,掌握科學技術,增強創新意識、培育創造能力而設立的。
凡戶口在潮汕三市(汕頭、潮州、揭陽),年齡 6 至20周歲,德智體發展全面,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符合評獎標準者,可申報評獎。
第二條 評獎標準
(一)特等獎
1.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金、銀、銅獎;
2.在全國性學會或國家有關部門主辦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科技論文,經專家評議認定,屬高水平;
3.獲得我國發明專利證書並投入生產套用的發明者。
(二)一等獎
1.獲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電腦製作一等獎;
2.參加中國科協、國家教育部主辦的全國青少年機器人競賽獲一等獎;
3.在全國性學會或國家有關部門主辦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科技論文,經專家評議認定,屬較高水平;
4.獲得我國發明專利證書的發明者;
5.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科技競賽獲特等獎。
(三)二等獎
1.獲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電腦製作二等獎;獲廣東省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
2.參加中國科協、國家教育部主辦的全國青少年機器人競賽獲二等獎;
3.參加省科協、省教育廳主辦的廣東省青少年機器人競賽獲一等獎中的第1名;
4.在全國性學會或國家有關部門主辦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科技論文,經專家評議認定,有較好水平;
5.獲得我國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並獲省科技創新大賽二等獎;
6.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科技競賽獲一等獎。
(四)三等獎
1.獲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電腦製作三等獎;獲廣東省科技創新大賽二等獎;
2.參加省科協、省教育廳主辦的廣東省青少年機器人競賽獲一等獎中的第2名;
3.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科技論文,經專家評議認定,有一定水平;
4.獲得我國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並獲省科技創新大賽三等獎。
第三條
1.科研成果、科技論文必須是申報者自主完成的;
2.全國性科技競賽必須是中國科協或教育部主辦,競賽必須現場進行,通訊賽不列評;
3.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申報者的科技成果、科技論文和競賽的實際情況對申報者舉行答辯,進行審核,並適當調整其獲獎等級;
4.對成績特別優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特別顯著的科技成果,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可給予特別獎勵;
5.一般技藝性的競賽,不作為科技獎評獎;
6. 全國和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的科幻畫獲獎者不列入評獎範圍。
第四條 本評獎標準自 2014 年起實施。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個別難以界定的問題,由評審委員會審定。

潮汕星河獎文藝獎評獎標準

(2014 年3月修訂)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文藝獎是為鼓勵潮汕青少年在文學藝術方面努力學習、創作和表演而設立的。
凡戶口在潮汕三市(汕頭、潮州、揭陽),年齡 6 至 20 周歲(個別參加國際比賽,成績特別優異者,可寬至22 周歲),德智體發展全面,在文學藝術各門類的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符合評獎標準者,可申報評獎。
第二條 評獎標準
(一)特等獎
經國家主管部門選派或批准,參加國際比賽獲一等獎。
(二)一等獎
1.經國家主管部門選派或批准,參加國際比賽獲二等獎;
2.參加全國比賽獲一等獎;
3. 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書畫比賽獲特等獎。
(三)二等獎
1.經國家主管部門選派或批准,參加國際比賽獲三等獎;
2.參加全國比賽獲二等獎;
3.參加全省比賽獲一等獎;
4.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書畫比賽獲一等獎。
(四)三等獎
1.參加全國比賽獲三等獎;
2.參加全省比賽獲二等獎;
3.參加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書畫比賽獲二等獎。
第三條
(一)參加全國比賽,必須是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或全國文聯及其專業協會主辦,方可申報;
(二)參加全省比賽,必須是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文化廳、教育廳或省文聯及其專業協會主辦,方可申報;
(三)表演類比賽須到現場參賽並獲獎方可申報,僅送錄音、錄相參賽者不予評獎;
(四)繪畫、書法類文藝獎必須從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書畫比賽優勝者中評選。符合本條(一)、(二)規定的書畫比賽獲一等獎,可獲得參加本會舉辦的潮汕青少年書畫比賽決賽的資格(二、三等獎不參加決賽,不評獎);
(五)申報者應把有關競賽正式檔案、獲獎作品和證書的影印件連同申報表一併報送,作為評獎依據。
第四條 本評獎標準自 2014 年起實施。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個別難以界定的問題,由評審委員會審定。

潮汕星河獎體育獎評獎標準

(2014年3月修訂)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體育獎是為鼓勵潮汕青少年積極參 加體育運動,成為優秀體育人才,為潮汕爭光,為祖國爭光而設立的。
凡戶口在潮汕三市(汕頭、潮州、揭陽),年齡 6 至 20 周歲(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及青奧會成績特別突出者,可寬至22周歲),德智體發展全面,在體育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符合評獎標準者,可申報評獎。
第二條 評獎標準
(一)特等獎
1.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獲金、銀、銅牌;
2.破、超世界紀錄。
(二)一等獎
1.奧運會獲第4至8名、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獲第 4、至6名;
2.青奧會、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運會中獲金牌;
3.破、超青奧會、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運會紀錄。
(三)二等獎
1.奧運會參加者,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獲第 7至8 名;
2.青奧會、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運會中獲銀、銅牌;
3.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青年錦標賽、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智力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農民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省運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錦標賽中獲金牌;
4.破、超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青年錦標賽、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城市運動會、農民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省運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錦標賽紀錄。
(四)三等獎
1.青奧會、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運會中獲第 4 名;
2.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青年錦標賽、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智力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農民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省運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錦標賽中獲銀、銅牌;
3.在省中學生運動會、省青少年錦標賽上同一年獲二枚金牌或連續二年獲得金牌。
第三條
(一)成績特別突出者,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可給予特別獎勵;
(二)體育科研有突出貢獻者,按其科研成果的實際水平和效益評定。
第四條 本評獎標準自 2014年起實施,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個別難以界定的問題,由評審委員會審定。

潮汕星河獎評獎標準的若干說明

(一)申報者戶口在潮汕三市或本人戶口已遷出,但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仍在潮汕者,均可申報;非潮籍青少年,本人戶口遷入潮汕三市或持有潮汕三市暫住證滿三年者方可申報。
(二)申報者須按規定交齊戶籍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住地派出所證明)、獲獎證書及應交的其他證件。證件不齊全者,不予評獎。
(三)參加國際合法組織或權威機構舉辦的比賽,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確認(以檔案為依據),方可申報。
(四)參加符合本會評獎規定的比賽,應是全國、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評審、統一排名次的,才算全國賽、省級賽。
(五)潮汕星河獎五個獎項都設個人獎、集體獎(三人以上為集體)兩種。參加各種比賽獲團體獎、集體獎的,只能申報集體獎。集體成員有一半超過規定年齡的,該集體不予評獎。
(六)全國中學生學科競賽按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五項學科競賽條例》執行。
(七)一人申報多個獎級,若屬同一獎項的,只獎其最高一個等級;若屬不同獎項的,則按項論獎。
(八)各級各類比賽,參賽者都必須是親臨現場比賽獲得的成績,方可申報評獎。
(九)下列情況,均不予評獎:
屬於友好交流、訪問、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的;
參加由某些地區、某些部門、某些單位或報刊、企業、民間團體等舉辦的比賽;
非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辦或聯辦的中小學生作文、徵文、知識競賽等;
民眾性的文體活動和普及型的考級和比賽(如卡拉OK、團體操等)、紀念日、節日聯歡助興活動等的獲獎者;
各類比賽,若按資助金額分配獲獎名額、獎級的;
凡營利性的,或規定購買書刊、物品等始能參予比賽的;
星河獎獲獎者在新一年度的申報項目和等級,若與以前獲獎同一項目,可評獎的等級低於或相等於以前的獲獎等級者。
(十)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調閱申報者獲獎作品原件,或進行面試。
(十一)除本評獎標準明確規定的比賽項目外,其它項目是否列入評獎,由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
(十二)潮汕星河獎評獎標準由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解釋。
潮汕星河獎評審委員會
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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