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伏性青少年犯罪

潛伏性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已有犯罪傾向或素質但尚未犯罪的狀況。瑞士精神分析學家艾希霍恩提出。他認為,存在此類狀況的青少年具有以下人格特徵:(1)以衝動的方式追求欲望的直接滿足;(2)只顧滿足自己的需要,不顧他人與社會的利益;(3)缺乏罪惡感,在滿足其本能欲望時不考慮使用手段的性質。這種青少年按“快樂原則”行事。

他認為,存在此類狀況的青少年具有以下人格特徵:(1)以衝動的方式追求欲望的直接滿足;(2)只顧滿足自己的需要,不顧他人與社會的利益;(3)缺乏罪惡感,在滿足其本能欲望時不考慮使用手段的性質。這種青少年按“快樂原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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