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伏性少年犯罪

潛伏性少年犯罪是指在成長階段,由於沒有受到良好的親職教育以及超我的不恰當的發展,使其出現犯罪的傾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潛伏性少年犯罪
定義,性質,人格特徵,產生原因,

定義

潛伏性少年犯罪是由艾希霍恩提出,其認為若在成長時期沒有接受良好的親職教育就可能出現犯罪的傾向,即潛伏性少年犯罪。

性質

該理論認為初生嬰兒是一種不合群的動物,家庭教養的作用就在於隨著他們的成長使他們進入適應社會的狀態,在這個過程中親子關係十分重要。如果兒童沒有與父母產生情感依戀,沒有經歷認同父母的人格特點的心理過程,沒有習得像父母那樣的心理控制能力與恰當的行為方式,就會具有犯罪的傾向。在一定情境刺激下就可能實施犯罪。這一特點在青少年時期表現得更為明顯,這種狀態被艾希霍恩稱為潛伏性少年犯罪,具備潛伏性少年犯罪的青少年具有的主要人格特徵包括:認為滿足自我的需要比滿足他人的需要更為重要;以衝動性方式尋求需要的滿足,只管滿足其本能需要,而不管滿足需要的手段的社會性質,不分對錯、缺乏罪惡感受。

人格特徵

低的自我耐受力,對恐懼與焦慮的極端性反應,低的誘惑抵制力,興奮感染,缺乏對所有物的愛護,對規則與日常工作缺乏現實主義的態度,不能從經歷中吸取教訓,對失敗過度恐懼,一時成功後就極度驕傲自滿,放棄或抨擊錯誤的事件。

產生原因

導致犯罪的超我缺陷主要以三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發展不足的超我,導致他們長期保持幼稚的行為方式,難以控制本我的表現,按快樂原則行動以致犯罪;
  2. 嚴厲的超我,與無力的超我相反,有一些人是在嚴厲的超我支配下實施犯罪的;
  3. 越軌超我,是兒童通過自居作用與父母認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與父母的關係良好,也攝取了消極父母的犯罪特性形成的越軌超我。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