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漢壽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漢壽縣委領導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對漢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審理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的由該院管轄和依法應當由該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審查和處理不服該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執行該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4、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5、負責該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紀檢、監察等工作,按照幹部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
6、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7、承辦其他應由該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管理有關事務;
2、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以及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
3、負責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
4、負責黨組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會務及審判委員會日常工作;
5、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6、負責院印章管理,檔案、電報等的收發、傳閱、交換和保密工作;
7、負責司法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
8、負責重要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宣傳工作;
9、負責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計畫和管理工作;
10、負責管理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工作;
11、負責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維護、辦公用品採購、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12、負責接待工作;
13、負責計畫生育和綜合治理工作;
14、負責管理圖書、報刊資料。
(二)政工室
1、負責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2、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教育培訓、工資福利、公費醫療、政審、離退休管理等工作;
3、負責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類組織人事制度;
4、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該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
5、負責全院的宣傳教育,黨員、黨務管理工作;
6、完成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布置的人事統計工作;
7、負責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
(三)立案庭
1、負責機關業務庭局受理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全院審判流程管理工作;
2、審查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
3、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等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等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
4、核算訴訟費用、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
5、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四)刑事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級法院指定審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
2、審判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
3、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物業管理等房地產糾紛案件)。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
2、審判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
1、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
1、審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
2、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九)執行局
1、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和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2、執行外地法院依法委託執行的事項。
(十)司法警察大隊
1、執行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定、辦法;
2、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
3、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財產保全等任務;
4、負責該院槍枝、彈藥的使用管理;
5、接受上級司法警察機構的調遣;
6、負責管理該院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審判管理辦公室
1、負責案件統計和司法績效數據匯總工作;
2、負責全院各類案件的評查、分析、監督,提出錯案追究建議。
(十二)技術室
負責該院對外委託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對涉案鑑定結論提出審查意見。
(十三)監察室
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制訂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十四)蔣家嘴人民法庭
負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蔣家嘴、百祿橋、月明潭、龍潭橋、軍山鋪、洋淘湖等鄉鎮區域內的民事案件、輕微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該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太子廟人民法庭
負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太子廟、三和、崔家橋、毓德鋪、大南湖、株木山區域內等鄉鎮的民事案件、輕微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該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毛家灘人民法庭
負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毛家灘、豐家鋪、朱家鋪、聶家橋、東嶽廟、岩嘴等鄉鎮區域內的民事案件、輕微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該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坡頭人民法庭
負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坡頭、洲口、罐頭嘴、酉港、鴨子港、文蔚等鄉鎮區域內的民事案件、輕微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該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