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港長制度是為了做好漁港及漁港經濟區建設而建立的制度。
2019年6月26日,農業農村部網站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077號建議的答覆》,明確提出要 “建立漁港港長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港港長制度
- 批覆機構:農業農村部
- 由來: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077號建議
- 批覆時間:2019年6月26日
發展歷程,組織領導,主要職責,各地進展,山東,浙江,
發展歷程
2019年6月26日,農業農村部網站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077號建議的答覆》,明確提出要 “建立漁港港長制度”。此外,還將實施漁獲物定港上岸制度,建設漁獲物可追溯體系。
組織領導
中心漁港、一級漁港港長由縣級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擔任,二級及以下漁港港長由漁港所在地鄉鎮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
漁港港長負責依法依規落實地方監管主體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切實做好漁港及漁港經濟區建設發展、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生態保護及社會穩定等各項工作。
各地進展
山東
2017年6月,山東煙臺市開始實行漁港港長制度。
浙江
2018年3月,浙江台州建設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基地獲農業農村部批覆。其中,溫嶺市率先開展“港長制”試點,並建立起縣鄉兩級漁港“港長”組織體系,縣級政府負責人任總港長兼中心漁港、一級漁港港長,重要漁港實施“雙港長制”,其餘漁港則由屬地鄉鎮政府負責人擔任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