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交通學院章程

《滄州交通學院章程》為滄州交通學院的辦學章程。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中文:滄州交通學院
英文:Cangzhou Jiaotong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地址:河北省黃驊市學院西路2009號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融河(黃驊)科教有限公司。
第五條 學校經教育部批准設立,主管部門為河北省教育廳,學校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一切活動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評估和審計。
第六條 學校為社會公益事業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學校所有資金和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七條 辦學理念: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特色發展。發展思路: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
第八條 學校性質: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九條 辦學類型定位:套用型高等學校。
第十條 人才培養目標:立足河北,服務京津,輻射全國。培養綜合素質高、理論基礎好、實踐能力強和具有創新創業意識,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一線的高水平套用型人才。
第十一條 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兼顧繼續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
第十二條 辦學規模:在校學生1.8萬人。
第十三條 學科專業定位:以交通類專業為主,涵蓋工、管、經、文、藝五大學科門類。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董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學校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由舉辦方委派。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董事會領導、校長負責、黨委監督保障、教職員工民主參與、教授專家治學的治校方針。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9人組成,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1/3以上董事應當具備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經驗。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
(二)審定和修改學校章程及董事會章程。
(三)研究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決定辦學指導思想、重大機構調整、重要規章制度修訂並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審定學校的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和決算。
(五)批准學校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審定學校內設機構及人員編制方案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董事會討論對外簽署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五)董事會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體會議。遇有特殊情況,經1/3及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董事會的議案由董事會成員提出,商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同意後形成會議議題,由董事會秘書在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通知採用書面形式或電話、傳真形式。
(三)董事會會議須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四)董事會召開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對所議事項的主觀態度以及時效期限。董事如屆時未出席又未委託其他董事的,視為棄權。
(五)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董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合併、終止。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書面紀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受委託人應當在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上籤名,董事會秘書負責記錄,並在會後印發每位董事,同時負責歸檔留存。
(七)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八)董事會成員必須服從董事會領導,遵守董事會章程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不得從事違背學校名譽、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學校黨委、工會和教職員工代表組成,並經民主選舉產生。
學校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學校董事、校長執行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學校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校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的教育專家擔任。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副校長若干名,副校長由校長提名,董事會聘任,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擬定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學校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學校的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四)提名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和解聘學校教師和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學校的教育教學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擬定和執行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管理和保護學校的財產,維護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七)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對教師和員工及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八)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務委員會制度,由校長、副校長等組成。校長擔任校務委員會主任,對學校重大問題進行集體討論和決策。
校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研究決定學校的發展戰略與建設規劃,確定學校校務管理的指導思想。
(二)決定學校的機構設定,核准內設機構人事任免和選聘教職員工。
(三)統籌規劃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決定年度招生計畫。
(四)審查年度經費收支和預決算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學術委員會由校長、主管副校長及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正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人數應不超過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具體產生程式和議事規則,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學術委員會對下列事項行使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申請設定新的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教務處長與各有關二級教學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對申請學位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學校學位授予條例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作出設立或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定。
(三)布置、檢查、評估、監督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工作的匯報。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修改學校學位評定工作條例及研究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校主管校領導、教授專家和教務處長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保證和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水平的措施,檢查措施實施執行情況。
(二)審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教學管理及教學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審定教材選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
(四)開展教學評估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政治方向,為學校辦學方向和辦學指導思想把關,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及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黨委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黨群、組織、宣傳統戰和紀檢監察等工作部門,並從實際出發逐步建立專兼職結合的黨務工作幹部隊伍,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按照隸屬關係由上級黨委選派,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推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的黨員領導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三條 建立黨委與董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和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黨委對學校的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研究討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工會權利和義務,並作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及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每4年一屆,每年召開1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1/2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具體可推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研究討論與教職員工利益相關的福利及校內薪酬體系分配方案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保證青年學生參加團組織的權利並指導學校學生會工作,管理學生社團,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學校設立學生會,學生會是黨領導下的學生民眾組織,積極組織開展有利於青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業餘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章 內部組織結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教學、科研、人事、財務、檔案、辦公室、資產管理、學生工作、招生就業、發展規劃與對外交流、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為教學、科研服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網路中心、實驗中心、培訓中心等教學輔助單位和非學歷教育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及人才培養需求設定二級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並根據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二級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職能處室實行處長(主任)負責制。
第四章 教學與科研
第三十九條 學校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提高辦學水平。
第四十條 學校教學嚴格執行各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按規定選用教材,按課程表安排授課。學校積極鼓勵教學改革,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教學質量實施全過程監控,建立三級教學督導制度和期初秩序檢查、期中質量檢查和期末效果檢查的教學檢查制度,促進教學全過程最佳化,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產學研及教科研成果和成功經驗。
第四十三條 學校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與設立產業學院等,實現產教融合,推進人才培養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對接。
第四十四條 學校重視科學研究工作,積極開展科研及社會服務,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結合,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四十六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五章 教師與員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全部實行聘任制,按需設崗、按崗聘任。受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聘用契約或勞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聘用契約明確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應依法按聘用契約或勞務協定規定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校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五十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或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學校對教職員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員工。教職員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每年對教職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晉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學校依法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員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參加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符合授予學位要求的學生,學校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占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2000萬元。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濟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宿費收入。
(三)贊助和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計會計賬簿,進行規範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資產、政府支持資金、學費收入和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並進行公示。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國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時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或校長時,要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核算清算後,明確變更舉辦者雙方和學校資金,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學校變更名稱、層次、類別,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在進行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註冊註銷登記。
第六十八條 學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經審批機關依法審批後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六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員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七十一條 學校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到民政部門或其他社會事業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單位註銷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定、辦法或條例等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性檔案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性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1/3以上董事聯合提出,經董事會2/3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通過後十五日內報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學校董事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轉設為滄州交通學院並經審批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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