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滁州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8日滁州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20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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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實現氣象監測設施共建共享共用,提高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的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年)》《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安徽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安徽省貫徹落實<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年)>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化共建共享,全市行政區域內,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境內外組織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實行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將合法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納入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氣象局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實現探測資料資源共享。
第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滁州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聯絡小組,負責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工作。市氣象局為協調聯絡小組組長單位,承擔協調聯絡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牽頭開展氣象監測設施現狀普查和規劃建設、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氣象監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及專業氣象觀測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協調聯絡小組通過定期通報、聯合協商等方式開展工作,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需要協商的具體事項,有關內容形成紀要發各成員單位,並報市政府。
第四條 規範建設管理,市氣象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開展全市氣象監測站網布局的最佳化調整、氣象監測設施的統籌規劃建設工作。新增氣象監測設施應當與現有氣象監測站點規劃布局相協調,並納入全市氣象綜合監測網建設總體布局。各部門新建氣象監測設施、新增氣象技術專用裝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在建成後三個月內將站點地理信息、監測項目和業務運行規程報市氣象局備案,並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計量檢定。市氣象局要定期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氣象監測設施布局情況。
第五條 提升套用水平,市氣象局應依託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建立滁州市氣象監測信息共享平台,並負責共享平台的日常維護和共享信息的監督管理。市氣象局要充分利用共享平台,積極推進“氣象+”,提升全社會氣象防災減災水平。
第六條 強化安全管理,市氣象局、市國家安全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全市氣象監測設施核查,重點檢查國防及軍事設施周邊區域、軍事敏感區、尚未對外開放地區、重點工程建設區域、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區域,是否存在涉外危安風險隱患;重點核查全市境內有無違規從事氣象探測以及匯交、獲取、提供和使用氣象資料等活動。氣象信息共享各方要加強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已共享信息資源的使用、保存、加工等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監測設施,是指收集氣象要素用於開展氣象服務的專用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具備地面氣象要素(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降水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太陽輻射等)、農業氣象要素(土壤溫濕度、光合有效輻射、作物長勢等)、大氣成分要素(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等監測功能的儀器與裝備,以及各種天氣雷達、風廓線雷達、毫米波測雲儀、微波輻射計、雷射雷達等。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滁州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辦法》(滁政辦秘〔2016〕21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滁州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聯絡小組成員單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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