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根據《教育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學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規範管理的通知》(2014浙教技〔2014〕52號)、《溫州市教育局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提升校服質量的意見》(溫教裝〔2018〕7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各級各類中國小校、幼稚園(含公辦、民辦)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校(園)服及學生床上用品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地區:溫州市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一條 市縣兩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檔案精神,制定本地管理辦法、實施監管和指導工作,協調市監等相關部門切實維護學校、學生權益。
第二條 學校應成立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組,相關處室、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擔任組員(其中家長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做好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選購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流程規範。
第三章 定義標準
第三條 校服是指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的統一著裝,是具有學校文化內涵、中小學生身份標識性的制服。
學生床上用品是指與學校寢室家具匹配、統一樣式和品種的寢具和其他相關用品。
第四條 校服嚴格執行《中小學生校服》(GB/T31888-2015)標準;安全類別必須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T18401-2010)、《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701-2015)、《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2012)要求。
學生床上用品嚴格執行《絮用纖維製品通用技術要求》(GB/T18383-2007)、《梳棉胎》(GB/T35932-2018)、《被、被套》(GB/T22796-2009)、《床單》(GB/T22797-2009)要求,安全類別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T18401-2010)床單、被套、枕巾等B類、棉胎C類要求。
各地各校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指標要求。
第四章 選用規則
第五條 校服選用實行特色校服或學生服二選一制度。特色校服是體現學校文化內涵和辦學特色的制服,款式由校服管理工作小組確定。學生服是體現地域文化特色、符合時代精神特徵、展現青少年形象的區域統一學生制服,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式。
第六條 特色校服或學生服選用應從學校規模、辦學特色、資金來源等方面綜合考慮。提供學生服的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提前確定款式、價格區間方便學校選用。
第七條 校服管理工作小組應在採購前召開校服管理工作會議並形成選用意見書(附屬檔案2),選用意見書須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特色校服或學生服、校服款式、床上用品品種、單生購買套數、價格區間、採購方式等。
第八條 校服款式和學生床上用品品種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使用周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年。
第九條 含有學校或地域文化特色的校服款式設計著作權應在契約中明確著作權所屬或使用許可權。
第五章 規範採購
第十條 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採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的採購只可採取如下三種方式之一進行:一是採取縣(市、區)域統一招標;二是學校自行組織採購;三是學生自行選購。採取縣(市、區)域統一招標的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牽頭,根據採購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採取學校自行組織採購的,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用公開方式招標採購,招標信息和採購結果須在浙江省政府採購網上發布並在校園醒目位置公示;採取學生自行選購的,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選用校服款式、顏色等指導意見,自行選購,學校不得指定供應商。
第十二條 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採購評審會負責採購評審,評審會成員應從政采雲、教育技術專項評審與指導專家庫等平台抽取專家和學校、家長代表共同組成。
第十三條 鼓勵條件具備的縣(市、區)通過財政採購的方式免費配放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鼓勵具備回收循環利用校服的綠色環保企業參與投標。
第十四條 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採購契約應包含質量檢測報告和調換、修補、增購等售後服務約定。增購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的價格不得高於契約價。學校應在前一輪契約到期前,提前做好新一輪招標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服採購辦法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六章 驗收檢測
第十六條 學校應對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認真進行履約驗收,核實供貨產品與採購契約約定的技術標準和所使用的面輔料等完全一致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十七條 落實校服“雙送檢”制度,首檢由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配飾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作為投標前置條件;二檢由學校隨機抽取檢測所需數量校服,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送檢,相關檢測費用由供應商在投標方案中列支,不得向學校家長另外收取,條件具備的地區應設立工作專項經費給予解決。
第十八條 學校不得參與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後,將選用意見書向屬地教育主管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驗收工作後一個月內,將招標結果通知書、採購契約、檢測報告、驗收結果等台帳資料上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一查”即教育與市監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
第二十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訴舉報熱線和設定管理報備平台,暢通學校、民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學校,防範廉政風險。對存在質量和服務問題的供應商進行約談和公告,同時將相關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學校根據公告內容謹慎選擇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校要將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採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相關評議機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校服遴選等活動,向學生、家長及學校推薦更多優秀校服產品。
第二十三條 充分發揮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通過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提升行業整體素質,保障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品質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和學生床上用品。
第二十五條 部分學校、幼稚園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完全貫徹執行的,應及時向家長說明情況,將本校(園)工作方案向屬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