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契約,是指債的發生,當事人雖未締結契約,因其行為發生與締結契約相同的效果,故準用契約的規定。準契約的產生和契約不同:契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定,而準契約的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並未得到他方的同意,準契約的產生是基於某種法律事實,而這種法律事實不具有違法性。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和保佐、意外共有、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關係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契約
- 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 關係: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關係
- 用途:《法國民法典》所襲用
“準契約”的概念也為《法國民法典》所襲用。然而,近代大多數國家立法均排除“準契約”的觀念,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為獨立的法律要件,並作為發生於本人與管理人之間,或於受益人與受損失人之間的債的獨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