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高超

湯高超,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高中文化,武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安全監督員,住武穴市。

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4月29日經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6月12日經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湯高超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89年7月19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犯罪經歷,審理查明,

犯罪經歷

2011年6月起,被告人湯高超任武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安某站)安全監督員。2014年2月28日,安某站與湯高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劃定湯高超監督工程範圍含武穴市大金鎮轄區。
2015年3月7日上午11時左右,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致二人死亡。經武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組認定,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3.07”建築施工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害人親屬已與李某、呂某達成協定解協定並獲得全部經濟賠償。至事故發生,被告人湯高超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對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進行巡查監督。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湯高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供相應證據。
被告人湯高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稱: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定性沒有意見,但被告人湯高超應從輕處理。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等法律規章規定,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結合本案發生事故的工程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被告人湯高超並不知道有這個工程,其犯罪情節較輕,應給予從輕處罰。另被告人湯高超負責分管的工作範圍特別大,農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有一個屬地原則,當地鄉鎮管理部門發現問題沒有向住建局報告,是造成事故的重大原因。本案造成的損失,受害方得到賠償,請求給予被告人湯高超免予刑事處罰。

審理查明

2011年6月起,被告人湯高超任武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安全監督員。2014年2月28日,安某站與湯高超簽訂內部安全管理責任狀,湯高超負責監督工程範圍為石佛寺鎮、大金鎮、梅川鎮、武穴部分城區。
2013年6月29日,李某、呂某經李國炎介紹,向湖北中江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江源公司)藉資質承建武穴市大金鎮張榜社區居民安置房工程(以下簡稱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2014年7月16日,李國明與大金鎮個體建築工胡某,4簽訂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建築施工契約,胡某,4負責該工程施工。
2014年4月,武穴市城鄉一體化建設指揮部根據武穴市委、市政府意見,確定大金張榜社區為12個新型農村社區之一拉開建設框架。
2014年9月10日,武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貫徹落實黃岡市政府、安委會統一工作部署,開展為期3個月“七打七治”打非治違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對武穴市轄區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及項目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治,全數檢查轄區內的在建工程。
2015年3月7日上午11時左右,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致粉刷工人劉某2、劉某3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經武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組認定,安置房工程“3.07”建築施工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害人親屬已與李某、呂某達成協定解協定並獲得全部經濟賠償。至事故發生,被告人湯高超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對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進行檢查監督。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湯高超與張某3以“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違規搭設楠竹腳手架且不規範,不符合施工安全施工條件,擅自施工”等生產安全隱患為由,向李某補充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任暫停施工。
另查明,張榜社區安置房工程未辦理土地、規劃手續及未辦理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2014年9月28日因該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武穴市住建局對該工程下送行政執法限期整改通知書。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湯高超與陳某2對大金蘇垴街其它工程進行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作了工程安全檢查記錄,並提出整改意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