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和等窩藏案

湯景和等窩藏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鎮仁府丹徒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湯景和等窩藏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湯景和等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應天府句容縣人陳榮在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正月,夥同淮安府人馬鑾、徐浩盜竊,藏贓在湯景和與胡文理家。同年四月,陳榮與馬鑾、徐浩以及王付等人打劫白土街許大家布段、衣服等物,馬鑾分給胡文理布夾襖、夏布褶、女裙各一件、錫镟一個。徐浩等將自己分得的綠纖絲女裙一件作價米七斗,王付將自己分得的青棉布褶一件及錫酒壺一把作價銀三錢,全賣給胡文理。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八月某日夜,馬鑾等打劫曹莊某家各色衣服多件,其中,將藍布夾襖、藍布小衫、舊夏布裙各一條,分送湯景和,將白鹿皮舊靴分送胡文理。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正月十七日,陳榮等打劫趙港天王寺右邊某家財產均分。陳榮將分得的棉花十四兩、雞一隻賣給胡文理,得銀四分。同月二十九日,陳榮等藉故飲酒,被高資巡檢司緝獲,送應天府。經審理判處陳榮、馬鑾、徐浩、王付強盜得財,胡文理、湯景和強盜窩主分贓,各斬罪,監候。會審後因情無異,除陳榮、馬鑾、徐浩全部發同監候外,考慮到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八月馬鑾分送湯景和、胡文理衣靴系赦限之內事,故奏請皇帝裁決。同時會審大臣認為按大明律強盜窩主造意處斬,定罪不當,湯景和、胡文理並非“造意”者,於是改擬除知盜分贓與知盜故賣及赦限內罪名不坐外,依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律,判處湯、胡二窩藏犯杖八十。又因《大誥》遇蒙恩例通減二等,改杖六十。由於先問斬罪,後改杖罪,事關重大,故再一次奏請皇帝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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