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2012年2月16日州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6.13
  • 實施時間:2012.06.13
(2012年2月16日州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例的決定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決定》已於2012年5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13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認真審議了州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條例的議案決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損毀、擅自移動界標界碑和標誌標牌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亂搭、亂牽、亂掛、亂曬等影響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拒不改正的,由執法局依法處理。”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放養的家禽家畜、寵物,由執法局依法處理。”報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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