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太湖新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南太湖新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類型:政府規章
南太湖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地址:湖州市紅豐路1366號1號樓703辦公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南太湖新區管委會辦公室依法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南太湖新區領導及分工
2.南太湖新區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3.規範性檔案
4.南太湖新區及新區辦公室依法需公開的其他檔案
5.南太湖新區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6.南太湖新區重點工作
7.南太湖新區工作報告
8.南太湖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9.南太湖新區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10.南太湖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統計信息
11.南太湖新區應急管理
12.南太湖新區人事任免
13.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可參見《南太湖新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根據《條例》相關規定,不予公開情形主要包括: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4.其他根據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
(二)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湖州市南太湖新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索引碼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三)公開的方式
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南太湖新區入口網站、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召開南太湖新區新聞發布會以及南太湖發布、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和形式予以公開。
2.南太湖新區入口網站
南太湖新區門戶網開設“政務公開”等欄目,公眾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查找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3.湖州政務服務網
浙江政務服務網公眾可查詢行政權力清單、部門責任清單等重點公開信息。
(四)公開的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一)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採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入南太湖新區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2.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南太湖新區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提出書面申請。南太湖新區依申請公開受理點設在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詳細地址:湖州市紅豐路1366號1號樓703;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3.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南太湖新區信息公開集中受理點提出申請。詳細地址:湖州市紅豐路1366號1號樓管委會703;
(二)受理程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湖州南太湖新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自行複製或從湖州南太湖新區入口網站“政務公開”欄目中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後,可憑藉系統反饋的受理號在南太湖新區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查詢辦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內)。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3.申請的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4.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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