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日期:2021-12-01
(一)公開內容
1、市公安局領導及分工;
3、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解讀;
5、市公安局重要會議和活動的主要內容;
7、市公安局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9、安全應急管理;
11、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
(三)公開形式
1、湖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中湖州市公安局專欄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及時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公開,確保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採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湖州市公安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 或者湖州市政府依申請公開專欄,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2.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湖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及申請受理點當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詳細地址:湖州市青銅路298號湖州市公安局大門東側的信訪接待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3.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掛號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詳細地址:湖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青銅路298號湖州市公安局警察公共關係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二)受理程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委託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必須同時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並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申請人”的委託書。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湖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點領取、自行複製或從湖州市公安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中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後,可憑藉系統反饋的受理號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查詢辦理情況。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發布時間、文號或者便於本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每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申請人”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3.申請的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三)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三、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