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8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號公布 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8.29
- 實施時間:1989.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家庭和全體公民,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指定一個工作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要求他們做到:
(一)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二)尊老愛幼,文明禮貌,誠實謙虛,艱苦樸素;
(三)遵紀守法,愛護公共財物,尊重社會公德;
(四)勤奮學習,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
(五)鍛鍊身體,講究衛生,增強體質。
第六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受撫養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家庭和學校保護
第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監護能力的,應依法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有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協助監護人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八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為未成年人提供物質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必要條件,對他們不得虐待或遺棄。
第九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正確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和支持他們參加健康有益的活動,不得簡單粗暴,不得溺愛放任,不得縱容包庇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學校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國家規定的教學計畫進行教學,組織學生參加必要的勞動和社會活動,使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按規定推薦他們升學;對後進學生應加強教育,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停止他們上課。
教師應以教書育人為己任,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響學生,不得侮辱和體罰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和學校應教育未成年人不吸菸,不酗酒,不打架鬥毆,不聽不看有害於他們身心健康的音像製品和讀物。
第十二條 家庭和學校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應進行生理、心理衛生教育,引導他們進行正常的社交活動。
第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應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和其他安全規則,防止發生傷亡災害事故。
第十四條 家庭和學校應互相配合,對曠課、逃學和有其他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加強教育,幫助改正;發現出走的,應及時尋找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學校應通過家訪和召開家長座談會等形式,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爭取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支持。家長應主動與學校聯繫,支持學校對子女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發展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為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和就業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把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參與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活動,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其他教學設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關於招工年齡的規定錄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特殊工種除外。
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及其他有損身體發育的勞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創造條件為未成年人提供活動場所。
第二十一條 影劇院、體育場、公園、展覽館、博物館、革命紀念館(地)、風景名勝區、文化館、圖書館等場所要為未成年人開展集體活動和學習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文學、藝術、科技工作者應努力創作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精神產品。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書刊、影視、音像等出版物的審查制度,對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不準出版或公開發行。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個體書攤、錄相放映點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未成年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予表彰獎勵;對有發明和著作的未成年人,應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
第二十四條 對盲、聾、啞、殘、弱智未成年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為他們康復醫療和就學就業提供條件。
任何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生理上有缺陷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條 禁止脅迫、教唆未成年人乞討和進行恐怖的、危險的賣藝活動。對未成年乞討流浪者,民政部門應收容、遣送,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接收安置,並責成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二十六條 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依法確定監護人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加強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對其中有不良行為的,應配合監護人做好教育轉化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市應根據實際情況,興辦工讀學校。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無力管教的未成年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學習。
第二十八條 對解除勞教或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幫助他們就學就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九條 司法機關對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依法及時處理。對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對拐賣未成年人的,對容留、脅迫、教唆女性未成年人賣淫的,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安排有經驗的人員組成專門的合議庭,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勞改、勞教人員應分別單獨關押、編隊,並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調解或判決,應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一)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三)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精神產品或物質條件貢獻突出的;
(四)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四條 設立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於獎勵保護未成年人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基金的徵集、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較輕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其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理。
國家職工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