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步苗族自治縣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發文單位:城步林業局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經營加工管理等活動,均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林業管理,協助縣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促進全縣林業產業化進程。
基層林業工作站負責本轄區的林業政策宣傳、造林綠化、限額採伐、林政管理、林地保護、森林病蟲害監測與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業規劃設計、指導林業技術、科技推廣、林木種苗管理、林業規費收繳,同時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
第五條 實行林業建設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各鄉(鎮)對本地區林業工作全面負責,鄉(鎮)主要負責同志是林業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林業建設的主要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建設任期目標管理考核指標主要有森林覆蓋率、活立木蓄積量以及植樹造林、限額採伐、林政管理、林地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等。
第六條 做好新造幼林的管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新造幼林管護措施,防止牲畜為害和人為破壞幼苗,做到造一塊,成林一塊,確保造林成效。牲畜戶主必須加強牲畜管理,禁止在新造林地放牧。擅自在新造林地放牧或人為破壞幼苗幼樹,由牧主或責任人負責補植損壞幼苗幼樹,並確保成活;或由被損人向牧主或責任人申請民事賠償。
第七條 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實施科技興林。縣財政部門要穩定對林業科技的投入,每年應從收取的林業規費總額中提取1-5%用於林業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第八條 本縣收取的林業規費全額用於發展本縣的林業生產、林業管理、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森林生態環境。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九條 根據上級要求,縣財政部門應及時將退耕還林工程、長防林工程、林木種苗工程、生態公益林工程、世行貸款造林工程等項目到位資金撥付給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要求保證項目配套資金的到位,確保項目的實施。
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林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充分發揮項目資金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對沙角洞銀杉自然保護區、銀竹老山自然保護區、兩江公路沿線和白雲水庫庫區第一層山脊線內及旅遊規劃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公益林區的具體範圍向全縣予以公告,實施全封。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確保重點生態公益林區範圍做到家喻戶曉。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補償資金應採取多渠道籌集,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從受益的發電、供水、旅遊等單位或受益個人中收取。徵收標準擬按電力銷售總收入、供水銷售總收入、旅遊總收入的0.5-1%提取。 森林生態補償資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森林生態補償資金主要用於國家、省、市、縣四級生態公益林區因實施生態公益林後單位和個人所減少的經濟收入、古樹名木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及相關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新建單位、街道必須規劃綠地面積,其比例不得少於建設用地面積的35%;舊城改造綠地面積不低於建設用地面積的30%,規劃綠地面積少於上述規定的,城建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建設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簡稱綠委辦)設縣林業局,具體負責義務植樹的規劃設計、花園式單位的綠化規劃設計、評審、 綠化費收取等日常工作。
義務植樹的苗木費、 管護費由林權所有者或綠化區域義務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縣綠化辦在每年三月的植樹活動月期間做好植樹造林規劃,劃定義務植樹區域,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縣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駐該行政區域內的省、地(州、市)屬單位均應自覺參加義務植樹;農村的義務植樹,由當地鄉(鎮)組織實施;城市街道所屬單位和工商個體戶及無業人員的義務植樹,由當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各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義務植樹,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凡是11─60周歲的男性公民,11─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5棵樹苗,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
對未完成義務植樹的單位,由縣綠委辦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上級規定綠化費收取標準,由縣綠委辦向單位收繳綠化費。綠化費由縣綠委辦或縣綠委辦委託各鄉(鎮)林業工作站或其它單位收取。綠化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承包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必須按照約定要求完成造林任務,逾期不完成的,林地所有者可按約定將責任山的承包權收回,另行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完成造林任務,造林後林權歸造林者所有。
第十八條 對林農承包山的採伐跡地實行採伐跡地更新造林保證金制度。林農在申領皆伐林木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按皆伐面積繳納80元/畝的採伐跡地更新造林保證金,待林木採伐完畢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當年返還70%,所剩30%資金用於造林戶在造林後3年內每年必須進行1─2次幼林撫育,結合撫育進行補蔸,3年撫育結束後經驗收保存率達85%以上的予以全部返還。不能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利用預留的採伐跡地更新造林保證金雇用民工為其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所造林木林權仍歸原承包者所有。
第十九條 對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25度以下水土流失嚴重的耕地,有計畫地實施退耕還林(草),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的退耕還林(草)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嚴格考核,嚴格獎懲。
第二十條 用地單位或個人需要占用、徵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轄區內的鄉(鎮)林業工作站提供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及有關材料,報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並按規定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同意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採伐森林、林木,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並嚴格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採伐許可證只能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林業工作站核發。
城鎮、四旁綠化樹木的採伐必須經縣綠化委員會批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採伐。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采育場採伐林木,單位必須組織有資質的資管員依照《森林法》的規定和年度採伐限額計畫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檔案,報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核發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農牧場、股份制林場、鄉(鎮)集體林場、個體林場和個人承包責任山組織採伐林木,必須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簽具意見,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有資質的資管員依據《森林法》的規定和年度採伐限額計畫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檔案,報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核發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個人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採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伐區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禁止損毀、採伐、移植古樹名木。
凡需採挖、異地移植活立木、樹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相關設計檔案,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取得《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書》和採伐證後,方可進行採挖、移植。
屬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採集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經省、市、縣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領取採集證和採伐證後,方可進行採挖、移植。
第二十六條 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禁止狩獵、經營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
凡需狩獵、經營其它野生動植物,狩獵、經營者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林業工作站簽具意見,報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辦理好馴養、繁殖、採集、經營許可證、狩獵證後,方可依法經營、馴養、繁殖和狩獵國家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野生動物和植物。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病蟲害防治的有關技術指導工作。國有林場、采育場、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發生森林病蟲害需進行防治的防治費用由經營者負擔;暴發性森林病蟲害的防治由各鄉(鎮)、場組織進行防治,其防治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為嚴防危險性病蟲害和森林病蟲害檢疫對象的傳播蔓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植物、林木及其種子、木竹製品、包裝物進行檢疫,並按規定收取檢疫費。
第二十九條 採集林木種子、經營林木種苗必須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林木種苗生產許可證、林木種苗經營許可證。
採集林木種子由採種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要求進山採集。
第三十條 每年10月1日到翌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在此期間嚴禁野外用火,凡必要的野外生產性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或個人按照野外用火要求做好一切防火準備後,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繳納用火保證金,領取用火許可證後,方可用火。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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