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 省份:湖南
- 國家:中國
湖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林保護,規範公益林管理,提高公益林經營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維護公益林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林業條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林是指依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等認定並實施補償的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益林保護、建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規定將公益林保護和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列入政府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考核內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公益林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轄區內公益林的保護、建設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將公益林落實到山頭地塊,做到權屬明晰、四至清楚、數據準確。
第七條 各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中央和省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中央和省級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經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隨意調整和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和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益林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所轄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等簽訂公益林區劃與禁伐、限伐管護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管護契約實行五年一簽訂,一年一考核,管護契約的式樣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益林管護隊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護責任制,加強對護林員的監管考核和業務指導。
第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益林集中的重點區域設立標牌,標明地點、四至範圍、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開墾、採石、采沙、取土,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占用、徵收公益林地。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徵收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經批准占用、徵收的公益林地,由省林業廳進行審核匯總並相應核減公益林總量,省財政廳根據省林業廳審核結果相應核減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公益林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制定防控預案,實現減災防災。
第十四條 實行公益林森林保險制度。公益林保險全面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省、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省、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森林經營規劃,應當將公益林保護、管理和經營作為重要內容。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通過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將公益林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以及相關政策,落實到山頭地塊和經營主體。
第十六條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人工林、母樹林、種子園經營,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後,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在不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級、三級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的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和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非木質森林資源培育與利用應當採用現有成熟技術,科學確定培育利用的方式、強度和規模。
森林遊憩應當科學確定生態承載容量、經營規模和經營形式。
第十七條 公益林應當充分利用自然力進行生態修復,對宜林地、疏林地、林中林緣空坪隙地,其經營主體應在縣(市)級林業主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劃和指導下,結合實際,科學採取人工造林、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態功能。要嚴格保護原生植被,嚴禁採用煉山、全面整地等作業方式造林更新。
第十八條 公益林實施禁止、限制採伐保護措施。一級國家級公益林林木除因教學科研等確需採伐,或者發生較為嚴重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樹林、種子園經營需要外禁止採伐。二級、三級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公益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執行《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18337.3-2001)《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術規程》(LY/T1690-2007)、《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2009)和《湖南省林木伐區設計調查技術規定》的相關標準,採取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有利於形成異齡、復層、混交森林群落的作業方式。
(一)撫育間伐的,伐前林分鬱閉度不得低於0.8,一次採伐蓄積強度不得大於1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6。
(二)更新採伐的,除人工過熟純林可採取擇伐、帶伐或小塊皆伐的方式外,其他林分只允許採用擇伐的方式,採伐間隔期不得小於一個齡級期。
坡度25度以上的,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1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6;坡度25度以下的,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2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5。人工過熟純林小班皆伐面積除平湖區楊樹不得大於10公頃外,其他不得大於3公頃。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綜合改造和補植改造方式為主,一次改造的蓄積強度不得大於20%。嚴禁對原生型低效林進行改造,禁止將公益林改造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進行擇伐和疏伐,採伐量不得超過當年新竹量,伐後每公頃應保留健壯母竹1500株以上。
(五)因災害受損嚴重的公益林,按照公益林災後林木處置管理規定,可以依法清理死亡、受損林木,並於當年或者次年完成補植、補造。
(六)確需採伐一級國家級公益林林木的應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後實施。更新採伐、撫育採伐、低效林改造採伐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竹林採伐、占用徵收林地林木採伐、林農建房自用材採伐,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災後林木處置一次災害面積5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面積5公頃以上(含5公頃)35公頃以下的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35公頃以上(含35公頃)的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意。
第十九條 按照《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規定,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經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公益林,用於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遊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和公益林定期定點生態狀況監測。本底資源調查間隔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益林區劃界定和區劃調整工作,核實認定省級公益林的動態調整情況。
第二十二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公益林年度檢查和績效評價管理制度。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益林年度檢查,檢查驗收內容包括公益林保護管理各項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公益林調整、動態變化情況,管護契約的執行情況,檔案、資料庫建設情況以及補償基金使用等情況。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益林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轄區內公益林範圍及變化、補償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林年度管護和資源變化情況調查。以年度經營管理活動為基礎,深入實地,調查掌握公益林地類、面積和森林質量變化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以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成果為基礎,按照“準確、及時、便捷”的原則,建立國家級、省級公益林資源檔案和基礎信息資料庫,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根據年度變化情況和調查結果,及時更新公益林資源檔案和基礎信息資料庫,並將更新後的基礎信息資料庫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分年度更新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
第二十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5日前將上年度公益林管理情況總結、資源變化統計報表、更新後的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上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林業廳。
公益林管理情況總結包括本年度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公益林管護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森林火災、病蟲害防治情況,森林保險理賠情況,占用徵收公益林林地以及公益林調整、公益林資源變化和管理台賬等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益林經營主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造成公益林破壞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從事公益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縣級公益林參照本辦法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