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是2023年11月湖南省委組織部印發的檔案,旨在健全公務員獎勵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及時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進一步激發廣大公務員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湖南高質量發展。
主要內容
《辦法》對公務員及時獎勵的對象範圍、基本原則、獎勵條件、審批許可權、辦理程式、結果運用、待遇兌現、監督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共十九條。
《辦法》明確,對政治素質過硬,在處理突發事件、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給予及時獎勵。及時獎勵分五個種類: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其中,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等稱號。
《辦法》指出,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或者市州級以上機關批准;記二等功,由市州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或者省級機關批准;記一等功、授予稱號,由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市州級以上機關可以按照獎勵許可權,對本系統公務員、公務員集體開展及時獎勵。
《辦法》規定,對獲得及時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其中,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及時獎勵的公務員頒發獎章、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對獲得及時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及時獎勵的公務員,當年年度考核確定優秀等次時予以傾斜。在晉升職務職級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考慮。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及時獎勵的公務員集體,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提高當年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對獲得記二等功以上及時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所屬工作人員,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機關組織開展休假療養、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對獲得湖南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辦法》強調,公務員及時獎勵應當嚴格標準,控制數量,應當注重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對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下級機關不再重複獎勵。對在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